嘉兴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

  附:

 嘉兴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嘉委〔2006〕27号)、《关于加强社区、社团、社工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意见》(嘉委〔20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在城市(含城镇)社区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特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会事务站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按本岗位的要求,做好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协调社区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区;

 四、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职能分工,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卫生计生、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帮扶救助、邻里纠纷等工作。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录用。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录用采取选任和招聘的方式进行。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选任。

  1、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以及被任命担任社区党组织职务的专职党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

 3、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选任情况,应分别报当地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4、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实行工作职能相对分离、人员相对集中、任职相对交叉、专兼职人员并用的社区管理体制。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聘。

 根据工作需要,社区社会事务站需增加的专职工作人员,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录用。

 1、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2)大专(含)以上学历,符合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3)首次招聘年龄在3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2、招聘工作的组织和基本程序。

 招聘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具体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社发局牵头组织实施。一般每年集中安排一至二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招聘次数。街道(镇)负责上报社区专职工作者需求计划,不得自行组织招聘工作。具体程序是:

 (1)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2)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面试);

 (4)集体讨论决定录用人员;

 (5)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被选任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及被招聘为社区社会事务站的专职工作者的人员,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统一由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与社区专职工作者签订。

 二、劳动合同在确定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内签订,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

 三、经选任产生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要与届期一致;社区社会事务站的专职工作者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事组织关系由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管理。

 四、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履行合同期间,除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社区专职工作者:

 1、当年度考核评议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考核评议为基本称职的;

 2、居民满意度测评低于80%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社区专职工作者完成工作交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社区专职工作者出具书面通知,及时转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会保险关系、个人档案,并支付每工作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担任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职务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调整岗位时需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管理。

 街道(镇)按照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合同期内,实行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和考核评议等制度。

 一、实行合理的工资福利制度。

 社区专职工作者年收入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按略高于上一年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参照企业有关标准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资福利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

 社区专职工作者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制度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优待等福利。

 二、建立教育培训制度。

 各级组织、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新形势下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加强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培训,并建立培训登记制度,培训情况作为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评和竞聘的依据之一。

 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当参加政治理论知识、社区工作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及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学历教育,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都要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支持和鼓励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国家组织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对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人员优先招录,并落实相应的待遇。各县(市、区)在招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留有一定名额面向社区专职工作者招考。

 三、严格考核评议制度。

 县(市、区)要制定符合社区专职工作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考核办法,每年由街道(镇)组成考评工作委员会对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考核,程序一般为个人总结、民主评议和确定等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使用、奖励、续聘的重要依据。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和社区社会事务站站长的考核结果需报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备案。

 考核评议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街道(镇)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职责要求相一致。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街道(镇)考评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组织、民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含城镇)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及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委社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下发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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