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事故伤亡的管理,保证公司员工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抢救,减少因事故的发生给公司财产、人员带来不利的影响,做好事故的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于公司发生的所有事故。

3 事故的分类 3.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3.2根据生产安全过程中造成的事故分类:
(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7)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原料跑损、或事故应急处置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水体、大气污染的事故。

(8)未遂事故:以产生事故苗头,在发生前及时制止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伤害的事故。

(9)伤亡事故: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指发生事故后,按照职工所受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

4 事故报告 4.1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班长和和部门领导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安全主任和公司经理,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经理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街道、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处理外,应当立即向厂部报告。

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有权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 事故的救援 5.1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5.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5.3情况较轻者,现场人员可采用妥善办法将伤害人员迅速护送到就近的工伤救护定点医院进行救护。情况严重者,要立即送区、市医院救治。

5.4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6 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6.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

6.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厂长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部、事故发生的部门、班组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6.3事故调查组的能力要求、职责和权利                 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事故调查组权利: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7 其他要求 7.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班组、部门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生产主任和公司有关领导。公司事故管理部门必须按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尽快将书面报告报主管业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7.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7.3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安全生产部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7.4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5火警事故立即报安全部及拨119报警;
交通事故,立即拨122报警;

8 事故统计 各类工伤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在事故年报中一并统计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