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民合作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党课讲稿

 发展农民合作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党课讲稿)

 一、乡村振兴离不开农民合作社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指出“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这就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内容。之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八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其中第五方面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注意,最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句话非常重要。

 根据国家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2.3亿农户,其中2.1亿农业经营户,平均每户承包不到8亩耕地,每个地块不到1亩,是典型的小规模经营农业。按照党中央的谋划,到2035年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就是说,到那时农业农村也要基本实现现代化。然而,面对小规模经营农业的基础,我们该如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有的同志说了,我们这些年不是实行农村土地流转了嘛,而且还取得了显著成效。的确,自2008年以来,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明显加快。一方面是政策鼓励。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另一方面是流转需求增加。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增多,农村土地流转需求大幅增加。再加上,地方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补贴,比如无论转出户还是转入户都给予补贴。这样,就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加速。2008年,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1.09亿亩,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9%。2016年达到4.7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总面积的35.1%。这是成绩,但也要看到问题。通过4.7亿亩的农村土地流转,仅形成30亩以上的大户1052.1万家,其中50亩以上的356.6万家,规模依然偏小。总之,小农户经营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这种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由此可见,在小农户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办的问题,也就是按照党的十九大的要求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那么,如何衔接?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体系。首先,将农户分类。按照国际通用的研究框架,我们将农户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纯农户,农业收入占比80%以上,对农业高度依赖;第二种,一兼农户,农业收入占比50-80%,对农业的依赖度较高;第三种,二兼农户,农业收入占比20%-50%,收入主要来自非农产业,并不依靠农业;第四种,非农户,农业收入占比20%以下,农业生产对他来说已高度边缘化,是休闲、体验的一种方式。

 其次,分类施策。对于二兼农户和非农户,在政策设计上主要是提供土地流转、入股,甚至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机会。当然,还有一部分收入占比接近50%的二兼农户,我们要给他们提供社会化服务。对于纯农户和一兼农户,我们要为他们打造从事农业生产的便利条件,包括完善农业基础设施、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产品供给等,在政策设计上主要是提供参与纵向协作的机会。

 什么是纵向协作?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建立一个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包括产地批发市场、电商市场。第二,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第三,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先联系农户,再联系市场,与市场还有一段距离。那么,这个距离由谁填补?就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实中,一般采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这种纵向型形式。第四,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很多,基本都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如植保服务、病虫害防治等。

 从产品类别来看,以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蔬菜、水果)生产为主的农户,倾向于采取利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距离市场较近)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纵向协作形式;以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粮食)生产为主的农户,倾向于采取加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协作形式。大多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出现,少数以龙头企业的形式出现。换句话说,龙头企业或直接或以合作社的形式给农民提供服务,越来越多的专业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也采用合作社的形式给农民提供服务。

 综上所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怎么实现这种衔接?大体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土地流转,包括出租、入股、退出,我们叫作“小农户、大经营”;更重要的是第二种,小规模+社会化服务,我们叫作“服务的规模化”,就是通过社会化服务使农业生产由小规模变为大规模。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主体,合作社在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过程中也会起到核心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核心内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之后,在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10章、74条、约8000字,内容精炼且全面。具体来看:

 调整对象。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性质,即: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句话大致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意味着不改变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第二,以互助和服务为宗旨,也就是以成员之间的互助式服务为宗旨;第三,体现民主管理,强调章程的作用。

 合作内容。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并列出四项。我们逐项来看。第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换句话说就是,共同购买生产资料、共同使用生产资料。这样,既节省成本又提高生产力。第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通过合作社,实现从生产到销售的规模经营,进而与大型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形成产业链。第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第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基本原则。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五大原则,即:一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是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这里出现一个新词,盈余。专业上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与一般的企业相比其特殊就特殊在:企业叫盈利,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叫盈余;企业盈利是分配,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是返还。

 法人地位。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一百条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这里依照什么规定法人地位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同时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形式。第六条规定了合作社的责任形式是一种有限责任形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设立条件。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五个条件,分别是:第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第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第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第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第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出资要求。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目前,大部分农民还是缺少资金的,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出资作了特别的规定,像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都可以作价出资。

 章程内容。组建一个经济实体,当然要有章程。那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制定一个怎样的章程?这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我不再一一念了。但是,我想强调的是,章程是合作社的大法,每一个成员在加入前必须了解章程、认同章程,在加入后严格遵守章程。而章程也需要经过所有创始成员签字才能生效。所以,我们看到,现实中很多合作社的章程,内容就三页,而成员名单或成员签字则有十几页或是几十页。另外,后加入成员的名单罗列其后,也要签字。

 成员组成。第十九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比如,乡镇兽医站、机灌站等就不得加入,因为这样可能出现你用公共资源服务所加入的合作社,涉嫌以权谋私的问题。另外,第二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这突出了以农民为主体。

 决策方式。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注意一个新词,基本表决权。什么是基本表决权?强调一人一票,不管你出资多少、职位如何,表决时都是一人一票。但是,现实生活中,出资比例严重不均的情况很常见,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个特点。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如何保护那些出资多的成员的权利?我们在立法上设计了附加表决权,就是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并规定,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规范了附加表决权的行使。

 组织机构:成员代表大会。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注意两点。第一,成员代表大会在法律上有最低人数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是新增加的条款,即,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第二,成员代表是一种直接代表,有着比较特殊的含义。什么是直接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次召开代表大会前,每一个代表必须把这次会议要表决的事项,告知每一个成员,并收集成员意见。然后,在会上表达成员意见,比如我所代表的这20个成员中多少人赞同、多少人反对。最后,代表大会根据每一位代表的反馈来决定要表决的事项是否通过。另外,组织机构还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这里我不细讲了。

 成员账户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设立财务管理制度、工作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如质量标准、技术规程等。其中,最重要的、最能反映合作社特点的,就是财务管理制度下的成员账户制度。一般的企业没有这个制度。为什么?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该成员的出资额;第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成员通过合作社买进生产资料或卖出产品的多少,就是交易量(额)。

 盈余分配制度。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二款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句话简单地说就是,返还后的40%按照投资额分配。

 以上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那么,哪些是最核心的呢?主要有三点:第一,在成员界定上规定,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第二,在决策权界定上规定,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也就是说基本表决权至少占80%,真正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第三,在分配权界定上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下的最多40%按照投资额来分配。现实中的合作社可能不一定完全按照上述界定,但国家财政支持的方向一定是符合上述界定的合作社。

 (二)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按交易量(额)返还盈余等的规定,始自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被称为世界上第一个规范合作社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诞生于1844年的英国,由28名工人组成,每人入股一英镑,是一个消费者合作社。起初,他们用这28英镑购买面包、牙刷等消费品,建立商店,然后,每个成员到商店按照市场价格购买消费品。那么,几次周转之后商店就产生了盈余,到年底就有了分配的问题。当时,一种分配方式是按照投资额分配,由28个人28英镑来看就是平均分配;还有一种分配方式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就是按照劳动投入分配。这28个人在商店的分工不同,有人负责进货、有人负责卖货……总之都有劳动量,无法区分他们在劳动上的贡献。那么,合作社的盈余是怎么来的,与这28个成员的什么贡献有关呢?最后发现,这28个人的家庭成员不一样,所消费的商品数量也就不一样。于是,按交易量分配盈余就出现了。自此以后,按交易量分配盈余就成为世界各地合作社的主要分配方式,与我国现在盈余返还的方式基本一样。所以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是全世界规范合作社的起点,是“元合作社”。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成立之初制定了八项原则,如入社自愿、一人一票、按业务交易量分配盈余等,被1895年成立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确定为国际合作社原则向全世界推广。尽管,国际合作社原则几经修改,但这八项原则依然是其基本内涵。当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内涵也是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这八项原则。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增章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六条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这里我不细说了。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的发展状况。数量上,到2018年8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12.57万家,实有入社农户11861万户,占全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48.5%,平均每个村已经拥有3家以上合作社。产业结构上,种植业合作社占48%,畜牧业合作社占28%,服务业合作社占9%,林业合作社占6%,渔业合作社占4%,其他占5%。

 三、从案例看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

 案例一:河南荥阳新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

 河南郑州的荥阳新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李杰,在创业之初,将目光投向了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随后在河南荥阳这样一个以小麦、玉米为主要作物的平原地区,成立了新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最初成立时,成员只有6户,两年后的2013年,成员发展到203户。这使得李杰有了新想法。他要求每个成员都入股,最少1股(1000元),最多不超过2股,他本人也入股40万元。到2014年,合作社不再发展成员,只发展社员,就是服务对象。这就是说,社员不能入股,不能参与盈余分配,只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此举吸引了大量农户,结果当年社员数量增加了6000户。后来,社员数量快速增长,2015年达12000户,2017年达19000户。

 该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成立了多个村级生产要素车间,采用的是“统一采购农资、统一测土配肥、统一选购良种、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机械收割、统一回收销售”的六统一模式。生产要素车间,其实就是,以500-1000亩连片土地为单位,然后由一个人,他们叫“车间主任”,对这片土地上的社员统一提供种子、化肥和农药等农资产品,以及耕、种、植保、收全程农业机械服务。2017年,我在调研时从两位年过7旬的老人处了解到,社员只需要做田间管理如浇水这类的工作即可,其他基本上都由合作社代劳。

 那么,通过合作社的全程化服务,农户收益如何?荥阳新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全程化社会服务的“节本提价”明显,2017年,该合作社通过全程化服务,使农户每亩小麦节约成本111元;合作社服务农户的单产平均比传统农户高出200斤/亩,价格相比传统农户平均高出0.2元/斤,每亩446元。效果十分明显。

 案例二: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

 该农机合作社的特点是成员以土地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2009年10月,克山县仁发村村支书李凤玉带领6户村民,成立了农机合作社,其中李凤玉出资550万元,其他几户分别出资50万元,合计为850万元。再加上国家补贴的1234万元,合作社的总投资额达2084万元。2010年初,合作社正式运营。当时,合作社从当地农户手中以每亩240元的价格租赁了1100亩土地种植大豆,同时利用合作社的大农机,为当地农户提供代耕服务,每亩地收取50元左右的服务费。但是,由于土地没有连片,无法发挥大农机耕作的优势,导致2010年亏损近200万元(含农机具折旧)。

 就在这时候,黑龙江省农委的主要领导了解到他们的情况,让合作社的服务不要仅面对以土地入股的农户,而是要扩大服务对象的范围。于是,2011年,李凤玉等人开始对其他农户展开动员,结果到春天就有307户(共314户)农户加入了合作社,入股土地达1.5万亩,全年盈余1342.2万元。2012年,入社成员由314户发展到1222户,土地面积从1.5万亩增加到3万亩,总盈余从1342.2万元增加到2758万元。2013年,入社成员达2436户,土地面积有5万亩,总盈余5328万元。可见,成员、土地、盈余在逐年增加。

 我们简单总结一下这两个合作社。河南荥阳新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是全程社会化服务,也就是很多地方说的“托管”。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以土地入股,服务内化,风险共担。

 综上所述,今后一个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联结专业农户与龙头企业,也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