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分类监管考核内容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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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分类监管试点意见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资格管理,促进安检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资格管理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等,制定本试点意见。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已取得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实施证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分类监管,是指通过考核、分类评价等方式,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安检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分类监管工作。

 第五条 安检机构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认真负责、公正廉洁。

 二、 考核

 第七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安检机构分类监管考核内容。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安检机构分类监管要求并结合地方实际,制订安检机构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安检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九条 实施细则应规定现场考核和社会评议的方式、程序、记录格式(现场考核评价表、社会评议表等)。

 现场考核表、社会评议表应涵盖考核内容,不得任意删减。

 现场考核表应对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并明确评分标准,内容应包括:考核项目、考核要点、评分标准、考核情况、得分情况。社会评议表应与所采用的评议方式相适应。

 第十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考核结果,将安检机构由高到低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类别。

 A类安检机构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高效实施,技术能力强、行为规范;

 B类安检机构应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技术能力较强、行为较规范;

 C类安检机构应具备基本的管理制度并正常运行,技术能力一般、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制订工作计划,每3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安检机构进行一次考核,确定安检机构的类别。

 分类监管现场考核工作可与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核查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安检机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组一般由2至3人组成,考核人员应熟悉安检机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熟悉监督检查和许可工作的有关要求,具有较高技术水平。考核组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审查员资格。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指派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

 第十三条 考核组根据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安检机构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结果应由被检查机构确认。

 第十四条 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等进行社会评议。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评议结果按规定时限报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现场考核及社会评议结果,确定安检机构的类别,并告知被检查的安检机构。

 安检机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检查结果提出异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分类监管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结果,同时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考核结果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规定安检机构分类考核评价结果公示牌的样式,统一规定公示的内容和样式。安检机构可以在检测场所的业务受理大厅(窗口)悬挂张贴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三、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惩处激励机制,针对不同类别的安检机构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和频次。

 第二十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分类监管工作实行动态监管。对安检机构整改落实到位,有进行类别调整的要求时,应当进行调整,每年组织一次。当安检机构出现违规行为并产生恶劣影响时,应当及时对类别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被评定为A类的安检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新增检测机构(场所)和机动车检测线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被评定为B类的安检机构应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提高质量保障能力,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水平提升。

 第二十三条 被评定为C类的安检机构,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被评定为C类的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约谈安检机构负责人,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附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分类监管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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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分类监管考核内容

 序号

 条款

 考核

 项目

 考核要点

 分值

 1

 机构资质

 1.1

 许可情况

 取得检验资格许可并在有效期内

 重要项

 1.2

 检验范围

 迁址、改建、新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进行检验;超出批准车型范围开展检验

 重要项

 1.3

 证书管理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重要项

  1.4

 法人资格

 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情况

 2

 2

 技术能力

 2.1

 管理制度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规定的九项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6

 2.2

 人员资格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规定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5

 检验技术人员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情况

 6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

 6

 引车员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与安检机构获得许可的检测车型对应情况

 4

 2.3

 配备

 检测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4

 管理

 检测仪器设备周期检定、校准情况

 6

 设施

 环境

 检验车间、试验车道、驻车坡道的情况

 6

 业务大厅、停车场、站内道路等辅助设施的情况

 6

 场内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4

 2.4

 计算机

 管理系统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判定结果与国家标准GB7258规定的一致性

 重要项

 3行为规范

 3.1

 编制

 检验报告、人工检验记录单的内容与国家标准GB7258、GB21861规定的符合性

 6

 标准执行

 检验标准执行情况

 6

 判定

 单项检验结果、判定结论与国家标准GB7258、GB21861规定的一致性

 重要项

 签发

 检验报告、人工检验记录单应当签字或印章、齐全完整

 5

 管理

 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修改、保存、销毁的情况

 5

 3.2

 指定维修

 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情况

 2

 3.3

 投诉处理

 用户的投诉或异议处理情况

 2

 3.4

 公正性

 不得违规把相关部门的检测、收费作为附加条件

 2

 3.5

 整改情况

 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中所发现的有关问题整改处理情况

 5

 4机构规模

 4.1

 检测线

 检测线数量

 1

 4.2

 检验量

 汽摩合计年检验量

 1

 5社会评议

 5.1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1

 5.2

 检验人员专业能力强,素质好,持证上岗,操作规范

 1

 5.3

 检验工作在许可的检验范围内开展

 1

 5.4

 检测工作有秩序开展,待检时间合理

 1

 5.5

 公示流程图、检验标准、监督电话

 1

 5.6

 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服务主动热情

 1

 5.7

 申诉和投诉响应及时,处理得当

 1

 5.8

 与监管部门保持信息系统通畅

 1

 5.9

 检验场所有无非法中介

 1

 5.10

 检测场所环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