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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为何不受理我的离婚请求?      我和我老公今年都是30岁,2003年8月,我们按农村习俗办完酒席就在一起生活,但未领结婚证。这两年,我们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日子实在是没法过了,于是我想到离婚。今年9月,我去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的同志要我补办结婚登记后才肯受理。听说法律是保护事实婚姻的,我是属于事实婚姻吗?
  读者 李名燕
  李名燕朋友:
  你好!你的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你应该先去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要求离婚。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和合法登记婚姻的区别就在于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我国法律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你的情况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事实婚姻。因此,法院的同志要求你先补办结婚登记是正确的,你只有先补办结婚登记才能申请离婚。
  法官 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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