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房租补贴标准的规定】部队公寓房清理的指示

  问:据悉中央军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曾发文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房租补贴标准。请问,此事是否确实?   答:2008年12月15日,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出《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房租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干[2008]337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规定和2008年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房租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确定从2008年8月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的住房租金和房租补贴标准。
  一.住房月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0元调整为2.60元。
  二.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房租补贴标准表。
  问:有关具体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1.住用自有住房的,房租补贴为物业服务费补助。
  2.已安置住房或者已领取住房补贴自理住房后仍占用军队住房的离退休干部,按照军队规定应当腾退住房的,在腾退期限内按月租金标准计收房租,超过腾退期限的,一年以内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10元计收房租,一年之后按当地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市场租金价格,由住房管理单位参照当地上年度市场价格确定。
  3.军队离休干部住房在规定面积以内的,新租金超过本人及配偶房租补贴部分免缴。
  4.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可由住房管理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减免。
  5.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只允许遗孀本人或1名未成年的子女享受房租补贴。既是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又是随军遗属的,只享受一份房租补贴。
  问:调整房租补贴所需经费如何保障?
  答:这次调整房租补贴标准增加的经费,2008年的由军费开支(武警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分别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从2009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本刊政策咨讠旬顾问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