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业保险内控管理的几点思考

林梅蓉

摘 要:失业保险的内控管理历来是备受各方关注的问题,不但需要专家学者的不断研究,也需要一线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和总结。本文基于笔者个人的工作体会探讨了失业保险内控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及内控管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前者可归纳为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覆盖主要业务点、确保全员参与性、具备动态合理性四点;后者则包括加强高风险点控制、明确责任分工以实现内部制衡、加强内控信息化建设、注重相关人员培训。

关键词:失业保险  内控管理  个人思考

失业保险的内控管理历来是备受各方关注的问题,以下结合笔者的工作体会对此谈一些个人意见,冀对相关工作人员有所启示。

一、内控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

失业保险的运筹和实施属于国家行为,并且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这种大的层面来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因此内控制度的设计应依循于失业保险的基本性质和目的,达到与失业保险本身相匹配和相适应的要求。要满足这一點,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即为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等等,应做到对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理解和熟悉,并以此为基本依据进行内控制度的设计。在符合国家层面统一规范的此基础上,则应兼顾本地区、本机构的实际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和优化,设计出具有针对性和高效性的制度,简言之,在内控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应兼顾国家层面的统一性和实际具体情况要求的灵活性,使两者达到有机结合的效果,从而设计出规范和实效的失业保险内控制度。这一点是与企业内控管理的根本差异,也是建立失业保险内控制度最基本的原则。

(二)覆盖主要业务点

内控制度应贯穿失业保险业务全过程,覆盖主要业务点。这是使内控制度最大程度上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和有力保障。通常来说各地失业保险业务大体包含保险费征收、保险基金管理与失业待遇发放三个基本方面。保险费征收方面要做好失业保险缴费基础的核定、失业保险费的入户及其开票等主要事务;保险基金管理方面要做好收入户定期转让财政专户与财政专户对账、支出户的管理;失业待遇发放方面要做好失业待遇享受资格和享受标准的审核及社会化发放。失业保险内控制度的应尽可能地贯穿这样的基本流程,覆盖主要的业务环节,从而确保严谨把控,不出纰漏,最大限度地发挥功效和价值。

(三)确保全员参与性

传统内控制度目标指向是防弊纠错,降低资金安全风险,并且多围绕财务会计开展和进行,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实际上很多没有参与或参与程度不够,这就导致业务管理控制存在薄弱层面与环节,不但容易出现问题,也不利于及时的纠错补正。这种情况最常出现于一切较大型企业中,而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中也未完全避免,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内控制度的设计上没有确保全员参与。因此在设计失业保险内控制度时应当特别注意这一方面,从而构建全面而立体的内控体系,达到有效落实内部控制的目的。具体来说,确保全员参与的内控制度在政府责任层面有利于经办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制度目标控制的落实;在业务管理层面有利于中层干部部门职能管理控制的落实;在业务规范层面有利于业务具体经办人员岗位职责控制的落实。

(四)具备动态合理性

所谓内控,本质上属于一种“合理保障过程”,其内涵主要涉及两个基本的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必须满足程序有效性与结果有效性的双重管理要求,其中前者对应合规目标,后者对应报告目标;第二,由于内控的本质在于合理保障,存在一定的“制约”色彩,而诸多不确定干扰因素会不可避免地对组织目标的达成造成不利影响,这就造成了内控制度的存在和落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管理效率。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内控制度的基本特点决定的,不可能彻底根除,笔者倾向于认同这一观点,因为从哲学视角看,任何事物都是有利有弊,而内控制度的“弊”实际上正是由其本身的“利”而造成的,正所谓“一体之两面”。但是,这样的“弊端”虽然不能彻底消除,但可以设法最大限度地抑制和减弱,基本的途径就是使内控制度具备一定的动态合理性,即内控制度应当在组织风险容忍度范围内运行和发挥作用,从而使其制约作用保持在一个合理浮动的区间,只有如此,才能使内控制度不断适应失业保险制度的具体目标及环境变化,并不断优化和完善。

二、内控管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高风险点控制

内部控制的实施应在覆盖全过程的前提下重点关注一些高风险点,如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查与支付等。内控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降低乃至消除基金风险,加强对高风险点的控制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为提高效率,增进效果起见,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合理梳理和优化业务流程,注重风险排查,对高风险环节及流程节点实施科学专业的评估并加以量化,在此基础上根据评估结果设立和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控制策略和具体手段,从而最大限度地提升内控效果,降低问题出现的几率。正所谓“有的放矢”方可“事半功倍”,这方面的工作应给予足够重视并加以有效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实现内部制衡

内部控制应当在管理结构及权责分配上达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效果。这需要进行合理而明确的责任分工,即依照业务流程的各个重要环节实现具体的多岗位流水办理程序,在此基础上明确各环节岗位的工作职能、基本要求、评判标准等,从而实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岗位责任制度。实践证明,这是使内控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之一。特别是对于尚未设置内控部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来说,明确责任分工以实现内部制衡提升内控效果的基本途径,其意义尤为突出。在此值得指出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没有专门内控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通常可由基金科来担任,但要想达到理想的内控效果,专门的内控部门设置是必要的,应当在相关资源和条件具备了的情况下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建立内控部门,从而确保内控工作的有序靠站奠定基础和提供便利。

(三)加强内控信息化建设

当今社会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工具与各个领域的联系日益紧密。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失业保险内控制度的建设亦不可能完全脱离信息化手段。实际上,加强内控信息化建设不但是大势所趋,更是在现代技术条件下促进内控效果的必然要求。在失业保险内控体系中引入信息化系统工具,不但可以大大提高内控实施效率,更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业务过程中人为干扰因素可能帶来的风险,从而增进内控制度的规范化和高效化。值得指出的是,现代很多装有内部控制程序的信息系统可实现自动化的异常数据监测功能,在其运转过程中可随时发出对于风险数据的提醒,从而提供给相关内控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快速纠正的机会,在大大便利了人员工作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基金管理风险。

(四)注重相关人员培训

制度的有效落实和发挥效果离不开负责而专业的人员,优良的内控管理状态是通过高素质人员来实现的,强化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亦是优化失业保险内控效果的重要一环。相关调查显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目前总的来看很多失业保险经办人员在法律意识、职业道德以及业务技能等方面存在不足,而且从大的趋势上看,随着时代与社会的进步,很多地区的失业保险内控体系也是不断优化进步的。对此,相关人员固然应当自身力求上进,而更需要经办机构从整体层面重视人员专业素养的不断提升。具体来说,首先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相关财务法规及思想道德培训落到实处,使相关人员切实达到“熟悉法规、爱岗敬业、做好服务、保密守信”的个人觉悟水平。其次,要始终重视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及专业水平的提升,在遵循组织集中培训和鼓励个人自我提升相结合、理论研究和实际交流相结合的的基本原则下采取合理方式和有效举措不断更新、补充和拓展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再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贯彻和实现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绩效考核制,确保所有人员尽心尽责,克勤职守,杜绝害怕担责、马虎大意甚至混日子等问题的出现。只有这些方面做到位,才能使相关人员素质获得全面提升,从而确保内控管理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实。

三、结束语

如上所述,笔者从个人的工作体会探讨了失业保险内控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及内控管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前者可归纳为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覆盖主要业务点、确保全员参与性、具备动态合理性四点;后者则包括加强高风险点控制、明确责任分工以实现内部制衡、加强内控信息化建设、注重相关人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