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目      录

一、标题部分

二、序文部分

1.缔约方基本信息

2.鉴于条款

三、定义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四、主文部分

1.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2.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3.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4.联盟成员

5.联盟的项目管理

6.联盟的经费管理

7.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8.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9.违约责任

10.一般格式内容

11.联盟成员认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附件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六、结尾部分

  

一、 标题部分

**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二、 序文部分

1. 缔约方基本信息

2.鉴于条款

2.1 本协议缔约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各方相互确认彼此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2 本协议缔约各方签订本协议旨在成立**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规范联盟运作。

2.3 缔约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就组建**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事宜达成协议。

三、定义部分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或“本联盟”。)

四、主文部分

1. 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1.1 联盟名称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2 组织原则

1.2.1 技术创新

鉴于目前草业存在的问题,通过联盟合作攻关,突破共性技术,做大做优草畜产业,依靠自主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解决目前在国内和自治区草畜产业领域存在的问题,为国家和自治区草畜产业发展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1.2.2 平等自愿

各联盟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在遵守联盟章程和协议的前提下可自愿参加或退出联盟。

1.2.3 统一规划

   根据联盟需要和国家及地方草畜行业发展需求,联盟统一规划技术开发任务,集中自愿进行攻关,避免联盟内部的重复劳动。

1.2.4 合理分工

联盟成员按照技术创新链条的不同阶段优势互补进行合理分工,承担联盟的开发任务。一般情况下,技术原则性研究和小试研究以参加联盟的科研院所为主导,工程类公司参与;
示范以生产企业为主导,科研院所参与。

1.2.5 权利义务对等

联盟成员按照约定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形成共同投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同发展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利益共同体。

1.2.6 开放性

联盟是开放性的组织,联盟成立后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可以定期吸收具有技术、资金、设备制造、产品生产等优势单位加入联盟。

1.3 组建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自愿、合作、互利的原则,维护联盟成员单位的共同利益。依托各联盟成员现有资源,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合作、信息交流、人才培养、产业培植和成果转化,实现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资源的整合、信息的共享,增强我区在草业发展领域的项目整合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加强“政、产、学、研、用”等部门、行业的交流与联系,以发展联盟为桥梁,按照立足**,做大做强草产业,引领西北地区草业的发展方向,力争在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及打造草产业知名品牌等方面有较大突破,为**及国家草畜产业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2. 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技术创新目标部分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联盟技术创新的近期、远期目标。联盟应以为产业化服务的技术产出为创新目标,例如技术、产品、装置、生产线、工艺、标准等。

2.1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

2.1.1联盟技术创新的长期目标

针对**草畜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政策引导作用,在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以产业需求和市场为导向,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才优势,通过“政、产、学、研、用”的有机结合和“项目、基地、人才、平台和示范”的统筹,实现技术创新、机制创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突破制约草产业发展的机制和科学技术瓶颈,支撑和引领**乃至西北地区草畜产业发展。以院地、院企合作项目实施为依托,协同创新,建立牧草育种技术平台,培育牧草新品种,构建**草产业技术体系;
以现有国家、地方和企业草产业技术平台为基础,搭建**草产业综合技术平台;
以建设特色草产业示范基地为重点,促进草产业技术扩散和转移;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联盟成员单位的协同育人,凝聚和培养一批适合**草产业快速发展的各层次人才。 

2.1.2 联盟技术创新的近期目标

联合开展科技攻关,突破优质饲草品种选育与良种繁育、高产栽培、适时收获与多元化草产品加工、草-畜高效转化系统构建等草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技术标准;整合现有各类技术创新平台,构建有利于区内外协同创新的综合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有效利用和合理衔接,提高创新效率;
建立新的技术转移和扩散机制,加速创新成果产业化,建立以草业龙头企业为主体、市场化多元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推广一批既能满足企业需求、又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
通过联盟成员单位科技人才的双向聘任、联合培养和人才交流,形成合理人才交流与培养机制,培养一批适应现代草产业快速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人才、技术人员和新型农民。建设联盟共享平台和试验基地,通过行业信息、技术、人才、成果和基地等资源融合和共享,达到技术创新要素的优化组合、有效分工、合理衔接,形成“政、产、学、研、用”合作运行机制,促进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在草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方面

围绕着**气候、土壤特点和产业需求,开展优异牧草种质资源收集、发掘、鉴定和评价、新种质创制、新品种定向选育、优良品系(组合)进行抗性鉴定和适应性、良种繁育与提纯复壮研究,筛选、评价和创制出具有**特色的种质资源30-50个,筛选培育出适合**种植的牧草新品种(品系)10-20个;
制定出牧草高产栽培种植和加工技术标准及规程2-3个,引进和研制机械化设备3-4套,申请专利5-10个。

(2)在草产业技术平台建设方面

在现有的中科院种质资源创新平台、**大学草业研究所分子育种平台和西部土地退化与生态修复国家重点实验室、**农林科学院草畜中心和相关企业的平台基础之上,在**农场重点建设**草产业综合技术平台:其中建设牧草综合实验室500m2,购置开展相关研究的仪器设备50套件;
建设一个基础设施齐备占地300亩的试验展示基地,建立自治区级牧草种质资源圃100亩。

(3)在草产业技术扩散和转移方面

以现有**公司优质牧草试验示范基地、***公司优质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公司羊草种植基地、**牧草有限公司牧草基地等为载体,进行优质牧草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示范推广。转化牧草科技成果20-30项,示范推广面积100万亩以上,使联盟成员骨干企业提高收益30%以上,示范农户收入有较大幅度提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生态效益。

(4)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

建立现代草业发展高层次人才、基层技术人员、示范农户等各层次人才的综合培训基地1个。建立有利于各类创新人才培养的机制和模式,培养高层次人才20-30人;
基层技术骨干80-100人;
培训农民技术骨干1000人;
组建技术研发、技术集成和技术推广团队3个。

2.2 联盟任务及分工

2.2.1 联盟的任务

按照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结合当前草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和联盟成员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确立联盟未来3年内的重点任务包括:

2.2.1.1 联合开展科技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技术标准。

围绕**草产业发展中牧草品种单一、栽培技术缺乏、机械化设备研制落后、草产品加工以及草地恢复重建等产业技术创新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开展优质饲草选育与良种繁育、牧草高产栽培、天然草场补播、优质草产品生产加工与草-畜高效转化系统构建、草地病虫害防治、农牧交错带草畜耦合技术集成与产业化等关键技术。建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饲草生产技术集成模式和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饲草高效利用技术集成模式,形成羊草、苜蓿等优质牧草种植技术标准和规程,创新技术成果实现大面积应用并取得显著生产效益和生态效益。

2.2.1.2 建设技术创新资源的共享平台,提高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以草产业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重点建设**大学牧草种质创新与分子育种联合实验室、**农林科学院的草畜中心,荒漠化治理研究所,种质资源研究所、中科院植物研究所牧草资源植物研发重点实验室、中科院—**农业综合试验站盐池草原恢复分站、盐池鑫泰能源、绿海公司牧草良种繁育基地。通过这些平台和基地建设,有效发掘种质资源、种植栽培等技术研发的基础资源、信息资源和人才资源的创新潜能,实现联盟内部的科技资源共享;
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国家科技专项资助,联盟成员自筹及社会资本等方式,逐步建成高水平公共技术平台和试验基地。

2.2.1.3 建立新的技术转移和扩散机制

通过建立和完善联盟合作攻关机制,积极开展政府资助项目成果的扩散共享,加速创新成果产业化。以创新技术商品化的运作方式,强化利益激励与风险共担的关联机制,对勇于承担开发风险的受用方,优先获得创新技术的知识产权;
对于已形成的专利技术,在向该技术受用方实际应用时,由专利权所有方与受用方共同协商专利技术转移的相关问题。提高草产业行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草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草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2.1.4 形成合理的人才交流与培养机制
    通过建立合理的人才管理机制,实现联盟成员单位科技人才的联合聘任、人才培养和人才交流,发展成为培养高层次草产业科技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
建立科学的奖励机制,采取联盟创新技术受用方,提取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奖励基金或集资建立该基金,对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激发科技人员的持续创新潜能的发挥。

充分发挥联盟单位草业科学国家级学科和一级博士点作用,通过草业联盟平台,加快草业科学高层次人才培养,培养草业科学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开展企业、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户的培训,加速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为草产业技术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2.2.1.5 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关于“推动**草业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政产学研用”的结合,建立“政产学研用”的合作新模式,理顺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利益共同体,激励科技人才迸发创新活力,增强联盟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建立和完善研发基金和联合资助机制,通过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大学和政府联合资助项目、**大学、**农科院与农发办合作项目、**农科院自主研发项目等,加强院校、院地的合作,促进研发、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

2.3  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联盟成立企业发展专委会、技术研发与人才培养专委会及新技术集成与推广专委会三个专业委员会。

2.3.1  企业发展专委会

企业发展专委会成员围绕牧草种业、牧草栽培和饲草料加工、销售方面,主要负责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与示范推广,建立高标准的试验示范基地、良种繁育基地和牧草规范化生产基地;
稳定牧草市场价格,建立稳定的牧草市场秩序;
组织联盟成员对企业、基地进行参观交流,并举办专业研讨会;
提出产业化中存在的技术瓶颈问题,并配合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
建设盐池鑫泰、绿海公司牧草良种繁育基地。

2.3.2 技术研发与人才培养专委会

技术研发与人才培养专委会成员主要以科研院所为主,发挥人才资源优势,组织技术力量,完成相关部门及市县委托的草产业规划制定、草产业基地技术支撑;
通过院地、院校、校企合作,培养一批草业科学方面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及研究生;
组织召开学术研讨会、培训和现场观摩等,培养企业、基层草业技术人员;
建设牧草种质创新与分子育种联合实验室;
编制决策咨询报告、会刊、研讨会材料汇编等。

2.3.3 新技术集成与推广专委会

新技术集成与推广专委会以中科院相关院所为主,主要通过草产业研发成果的调研、成果分析、成果的发布、展览和展示,促进研发成果与转化对接,加速创新成果产业化;
促进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教授和企业家,进行牧草学科前沿学术交流;
借助中科院的学科优势和技术实力,培养草业高层次技术人才。 

3. 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理事长单位

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推荐并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主要负责协调、组织和服务。理事长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成员对外签署的其它文件可就具体事项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支持,建立联盟“技术开发基金”,积极争取联盟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建立研发基金和联合资助机制;
建立“政产学研用”的合作新模式,理顺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利益共同体。

3.2 理事会、技术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

联盟设立理事会、技术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其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技术委员会即是联盟理事会的咨询机构;
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3.3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3.3.1 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和相关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人员 组成,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5名、理事二十名。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3.3.2 理事会的职责

   1、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选举联盟理事会、技术委员会主任、秘书处秘书长;

   4、听取和审议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5、根据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6、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7、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8、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9、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10、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3.3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经四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有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但以下事项须经出席理事会的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联盟章程及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决定联盟“技术开发基金”的使用;

3、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4、其他规定的需要理事会一致通过的其它事项。

3.4 联盟理事长

联盟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并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最多连任两届(不含第一届)。理事会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接任理事长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持续时间至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

3.5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3.5.1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联盟技术委员会专家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 ,主要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的牧草育种、栽培、生态、草产品调制、加工和机械等技术人员、行业知名专家、学者11-13人组成。

3.5.2 技术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

1、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和资金支持。

2、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草产业行业技术发展趋势。

3、制定联盟内部项目滚动计划;

4、指导项目负责人提出制订与该项目有关联的技术战略方针;

5、审查各课题技术方案,检查和评定项目及课题的执行情况;

6、技术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7、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3.6 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

 3.6.1 秘书处的组成

联盟秘书处由各联盟成员单位主管科研(技术开发)部门的一名负责人组成,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可增派一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七人。秘书处设牧草育种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牧草育种专项。

秘书处是理事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联盟秘书处的办公地点由秘书长单位负责提供,所需公用办公经费由联盟理事会根据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并给予切实保障。

3.6.2 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联盟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3、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负责协助联盟技术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向各有关部门申报联盟技术创新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对联盟的大力扶持和资金投入;

5、负责受理联盟外企、事业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3.6.3 联盟秘书长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七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选派,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长和副常务 理事长单位选派。秘书长向理事长和技术委员会主任负责,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由各理事单位自行负责。

4. 联盟成员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草产业技术研发、服务及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力,承担联盟成员义务。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4.1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4.1.1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 有关协议内容;

  4.1.2 在草产业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致力于推动草产业技术进步。

  4.1.3 理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

 4.2 联盟成员权利

   4.2.1 定期列席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4.2.2 定期参加技术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组织的联盟有关工作;

   4.2.3 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4.2.4 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4.2.5 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的专利;

   4.2.6 商定联盟的权利。

 4.3 联盟成员的义务

   4.3.1 拥护、遵守联盟章程,具有推动成果转化的行为和思想;

   4.3.2 致力于推进联盟建设,完善联盟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4.3.3 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4.3.4 参加联盟成员单位间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的共享交流。

 4.4 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1、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2、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3、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本企业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制造的工作情况的书面报     告。

4.5 加入联盟的程序

4.5.1 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4.5.2 由秘书处审查相关材料,提交理事会;

4.5.3 由理事会遵照以上相关原则决定。

 4.6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4.7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由理事会2/3以上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除名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联盟成员除名或退出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5. 联盟的项目管理

联盟在国家、地方科技部门等指导下,由理事会统一组织,按照理事会会议制度决定重要事宜,以技术创新项目为载体,实行资源和成果分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并以多样化、多层次的合作形式明确必要的责、权、利。

5.1.联盟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

  5.1.1 联盟项目的来源

    联盟将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地方牧草产业领域关键、共性及重大前沿技术的开发;
承担“十二五”国家重大牧草产业化技术项目。根据联盟的主要任务,联盟技术创新项目滚动计划将紧紧围绕牧草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支撑技术和前沿技术进行规划和编制,适当兼顾各成员企业“做大做优”需要进一步延伸产业链的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和集成创新。既要勇于创新开发能够支撑牧草产业急需的先进产业化技术,还要十分重视能够引领草产业发展的原始创新技术的开发,同时要兼顾提高联盟成员企业综合竞争力需要的集成创新和系统化优化技术。

   5.1.2 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为把联盟技术创新项目真正落到实处,凡申请列入项目或课题均必须在成员单位优先立项并取得一定的进展,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支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提交立项申请,技术委员会负责对项目或课题进行评估、论证,提出专家建议和意见。并形成提交理事会审查、批准的相关材料,由秘书处准备召开理事会进行审查和批准。凡经联盟理事会批准的项目或课题都必须按计划实施。重点项目和重大课题要积极争取列入国家支撑计划或自治区重大科技计划。

政府项目可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确定项目承担方,也可由秘书处根据技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项目主要承担方,其他有意愿的成员可以不同方式加入。 

联盟基金项目,指联盟内部设立研究课题对某一技术进行重点攻关,项目由技术委员会论证提出,并向理事会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理事会决定经费匹配数目、筹款方式,并以择优和招标等形式确定承担单位,签订课题合同,促进与联盟中的成员合作。

5.2. 联盟项目的实施

项目实行总负责人制,项目总负责人把握整体方向,组织专家制定总体内容、计划,经费安排,协调各参加单位的研发工作,定期向技术委员会和理事会汇报,并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3 联盟项目的验收

    国家项目与课题的验收将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联盟内部项目与课题验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及时验收。

6. 联盟的经费管理

   6.1 联盟的经费以联盟成员投入为主,以社会募捐、银行贷款、争取政府配套资金支持为辅。联盟经费主要用于技术项目研发和公共办公等。

    6.2 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秘书长依托单位设立单独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联盟经费使用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6.3 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公用办公费用由成员协商缴纳,原则上企业应多缴,大学、科研院所少缴或免缴。公用办公费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公共费用等支出。

   6.4 项目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由联盟首批发起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开发基金,主要用于关键技术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等。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承担任务的联盟单位,按照课题任务书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每年以财务报告形式报联盟理事会审查,并接受第三方审计。

通过共性技术的转化和实施,可提取一部分成果转化收入,以逐步壮大开发基金,资助会员单位开展草产业行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提取比例及具体执行方案由联盟理事会另行商讨制定。

6.5 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积极争取的国家补助经费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主要用于联盟任务、科研攻关内容的完成和部分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政府资助的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经费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

7. 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7.1 在联盟项目启动时,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和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及后续进入联盟的成员单位或退出联盟的原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联盟的知识产权和联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参与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做出承诺。

   7.2 在理事会决策对外适用许可或转让后,任何成员都不得影响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以保证创新技术尽快占领国内外市场,并在市场竞争的推动下,使联盟的创新成果得到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7.3 按照成员对联盟和具体项目的贡献大小以及公平、客观的原则,确定成员各方利益分配关系,协商、调整和确定利益分配比例和方法。在具体项目协议中,应明确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等)相关条款,事先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规则。

   7.4 对于以国家补助经费为主做牵引而开发的电子功能材料、新型材料等共性技术,将向联盟外企业辐射和推广,充分体现国家利益。联盟成员具有优先使用权,向联盟外其他单位辐射和推广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当使用联盟开发基金、共同开发的技术向联盟外辐射和推广时,将采取有偿转移方式,所形成利润归联盟所有,促进联盟持续创新开发的良性循环。

    7.5 对于利用联盟共性平台技术开发的高端电子功能材料产品技术及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向其他企业辐射和推广时,须经联盟和技术依托成员单位同意后,采取有偿方式转让。

   7.6 联盟研究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在完成技术成果后,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
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

    7.7 联盟研究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向联盟外许可或须经理事会审议,以书面形式执行。其所获收益,各方按实际投入及贡献大小商定分配的比例。

   7.8 联盟项目承担各方可以在本单位和控股企业中无偿地使用本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方均有在本单位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指将本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中使用。

   7.9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7.10 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7.11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7.12 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8.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时,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且全体一致同意后通过。联盟终止前,须经省科技厅等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用途。

9. 违约责任

9.1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它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它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2 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
对已经许可联盟其它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
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10. 争议解决方法

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常设机构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联盟成员认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11.1 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五、附件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1.联盟章程的生效与其他

1.1 秘书处发出或提供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在秘书处登记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为准,若有变更,应提前15日通知秘书处。

1.2 本章程在第一次联盟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1.3 联盟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章程内容,如违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章程的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秘书处。

3.附件清单

六、结尾部分

联盟成员单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