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报告自查奖惩制度.

  传染病疫情自查奖惩制度

 为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医院传染病疫情自查制度:

 1、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督查由“传染病疫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2、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时,在抢救处置患者的同时应及时、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3、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时,要立即电话报告预防保健科。

  4、预防保健科疫情管理人员每日2次到门诊部收取传染病报告卡,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5、疫情管理人员须将传染病报告卡和网络直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登记,汇总定期报自查领导小组。

  6、领导小组组织社区内自查传染病漏报外,配合市、区疾控中心进行漏报抽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主管领导,必要时通报全中心。

  7、疫情管理人员应每日、月、季、年定期开展传染病漏报、迟报检查。

  8、领导小组根据各科的漏报和传染病报告卡,以及网络直报中存在的问题,按传染病疫情管理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置。

 传染病疫情管理奖惩制度及整改措施

  1、医院防保科每个月对门、急诊,妇科等重点科室查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本,核对传染病病例是否已报告,核实报告卡填写质量。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为了杜绝传染病的漏报及迟报现象,同时保障传染病报告卡的质量,特制定奖罚措施:

  (1)、对传染病漏报的直接责任人处于100元罚款,在每季度的效益奖中扣除。

  (2)、对传染病迟报的直接责任人处于50元罚款,在每季度的效益奖中扣除。

  (3)、对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漏项缺项的直接责任人处于50元罚款,在每季度的效益奖中扣除。

 (4)、所扣奖金的金额,按每半个月抽查结果没有漏报、迟报,报卡及时、完整的科室和个人。每半年按传染病报告情况评出前三名,根据评分排序给予不同的奖励。

 4、未依照本法律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发现漏报情况的应及时核实,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疫报期限内进行补报。

 惠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