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篇三】

 第一条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由党组书记临时召集。

 第二条党组会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其他县级领导干部列席。办公室主任、政治部副主任、机关党办主任列席。另外,可根据会议讨论的事项,必要时由党组书记指定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党组会的议题,由政治部向各位局领导收集汇总后,报党组书记审定。

 第四条党组会的议题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讨论决定司法行政系统涉及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所涉及的政治建设、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纪律执行等事项;

 4、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的事项;

 5、讨论决定属于本局管理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奖励和调配(轮岗)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事项;

 6、对上级机关管理和市局协管的干部,研究提出推荐、提名和任免意见;

 7、讨论决定本局制定的各项管理 规章制度;

 8、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2万元及以上)等事项;

 9、讨论决定年度部门预算和预算调整等事项;

 10、讨论其它需要局党组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召开党组会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以上通知所有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提出议题的科室准备,准备的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表明呈报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第六条党组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的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党组会研究问题应当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党组会的决定必须经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九条党组会由政治部负责做好原始记录、编写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并负责对党组会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十条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情况,不得擅自传播,对确需传达的内容,要按党组要求统一进行组织。

 第十一条党组集体研究形成的决议,党组成员和其他党外班子成员都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党组决议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十二条党组会应组织会前学法学纪,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