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几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几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支部大会《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
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处理党员自行脱党,要正确掌握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为某些客观原因(如生病住院、患精神疾病以及办理组织关系中确实存在问题等)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一律看作自行脱党。

有关党组织要认真调查研究,弄清真正原因,如实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应当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经过讨论,如认定确属自行脱党者,应当决定予以除名,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