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资料管理保密制度(已审核)

 疫情资料管理保密制度

 1、做好疫情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疫情资料要存放于资料柜内并由疫情资料管理人员专人保管。

 2、未经卫生部和卫生部授权公布的甲类传染病疫情和暴发性大流行的疫情病例数不准在报刊公开报导。

 3、任何外单位人员来中心了解、采访有关疫情,需持有来人单位和区卫生局的证明,并经卫生院领导同意,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向新闻传媒机构的记者人员透露疫情。

 4、凡未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将疫情资料复制或借出。

 5、疫情保密性文件或资料的存档和销毁,应经领导批准,统一按有关规定处理。

 6、自觉接受保密检查和监督。

 

 疫情安全管理与保密制度

 1、树立保密意识,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密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

 2、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应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计算机安全保密措施,疫情资料要存放于资料柜内并由疫情资料管理人员专人保管,凡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将疫情资料复制或借出;

 3、网络管理制定访问权限控制,专人负责密码管理,超级密码定期更换;

 4、涉密信息须指定专人在专用机上处理,按密级要求采取相应加密措施并妥善处理存储介质的信息痕迹;

 5、涉及国家机密的计算机信息处理,应符合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工作规范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