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综合考核评定细则

  附件1 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综合考核评定细则

 目标责任指标

 考核要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或扣分

 记录

 得分

 一、机构建设(1.5分)

 1.设立或者指定机构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0.5

 机构不健全的扣0.3分,未设立或指定机构的扣0.5分。

 2. 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0.5

 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但无任命文件的扣0.3分,未配备人员的扣0.5分。

 3.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0.5

 监测人员专业不相符的扣0.5分。

 二、制度建设(2分)

 1.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

 0.5

 未建立制度的扣0.5分。

 2.建立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0.5

 未建立制度的扣0.5分。

 3.建立通过患者投诉及病例追溯查漏制度。

 0.5

 未建立制度的扣0.5分。

 4.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培训制度。

 0.5

 未建立制度的扣0.5分。

 三、监测工作开展情况(2分)

 1.临床药师主动下科室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并上报。

 1

 (查记录)发现 1个月内未下科室收集报告扣1分。

 2.临床科室主动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

 1

 (抽查病历)发现一份未主动报告扣1分。

 四、报告情况(4分)

 1.年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与诊治患者人数比例相符。

 2

 年度报告数量未达到年住院人数的1%扣1分,未达到0.5%扣2分。

 2.严重病例报告占报告总数比例。

 2

 严重报告比例低于4%扣1分,低于3%扣2分。

 五、开展培训工作情况(0.5分)

 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培训情况

 0.5

 参加培训人员占全院医、药、护人员比例低于80%扣0.3分,低于70%扣0.5分。

 说明:得分在5以下为不合格,8以上为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