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运价格审批制度

  公路客运价格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经营收费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价联字【2004】132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审批条件

 1、依法属于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

 2、属于《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

 3、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标准

  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按照作价办法制定收费标准。

 四、申报材料

 (一)收费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性质、职能、人员及资金来源等相关情况;

 (二)现行价格水平、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

 (三)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五、受理

 收到申请后,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交承办人B协助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

 (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属于价格部门审批权限的。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审查,会同相关人员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等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或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起草审批文件。经承办人B会审,报科长审核,科长组织召开科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送局办公室核稿,法规指导科、监审办审阅后,呈报分管副局长、局长签批。局办公室负责制发文件。

 (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的,由分管副局长批转有关科室。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通过牡丹江政府门户网()物价监督管理局网页长期公布,定价审批文件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1年。

 八、审批时限

 (一)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召开听证会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国家和省政府对定价出台时间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九、监督检查

 执行《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公路客运价格审批流程图

 公路客运价格审批流程图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

 承办人A初审

 承办人B协审

 受 理

 符合受理条件

 不予受理

 承办人A开展相关工作,起草审批文件

 承办人A交与

 承办人B会审

 科长审核

 科长组织科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

 分管副局长签批

 需要征求相关科室意见,由分管副局长批转相关科室科室

 局长签批

 办室制发文件

 公 示

 文件发至申请单位及相关部门

 法规指导科、监审办审阅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