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解释

  议事协调机构

 所谓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它成员单位多,规格高,一般由国务院总理、副总理担任小组组长,但它并不进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

  到2008年10月16日止,国务院机构改革共撤销国务院各类议事协调机构25个,保留29个,其中还有两个(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明确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

  保留的29个国务院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涉及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协调任务重,其工作难以由一个部门牵头承担的

  二是涉及军地合作任务的

  三是涉及长期性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

  四是涉及国际影响或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

 内设机构: 所谓内设机构,系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在我国政府系统的行政机构中,内设机构的层次一般不超过两层。如国务院办公厅设有9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秘书一局,秘书二局,秘书三局,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督查室,电子政务办公室,人事司,行政司,财务室(副司局级)。

 派出机关

 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 国家行政机关,而 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 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街道办事处。

  另外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 行政区域内的 行政事务。

  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派出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规定在所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关。

  派出机关不能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利是派委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

 有关派出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

  首先,派出机关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是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的批准下设立行政公署。县, 自治县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批准下设立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在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下设立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有例外,就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授权。

 所谓的分支机构是整体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经营业务、经营方针等各方面都要受到公司总部不同程度的控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

 办公机构(办公部门)是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内部办事机构,直接隶属于行政首长或机关负责人,是其全面辅助机构。办公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行政首长或机关负责人办理专门事项,或者掌管本行政机关的综合性工作起辅助和协调作用。

 办公机构在法律上无独立地位,不能离开行政首长或机关单位负责人独立行使职权。办公机构对机关内的各职能部门也无直接指挥、监督的权利。如国务院、办公机构,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国务院内部的办事机构,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这些办公机构的组建由国务院决定,它们协助总理分别掌管国务院所属各部门或某项专门工作。

 办事机构: 在 政府机构系统中,办事机构通常指协助政府首长办理专门事项的机构。办事机构属于政府内部的组织机构,一般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权,名称上一般也都冠以所属政府的名称并通常称为办公室,它主要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的尾部搜集,以及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事宜等。它们直接对所属政府及政府首长负责。

 区公所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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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公所 章

  县辖区,简称“区”, 中国大陆1990年代前后撤区并乡之前普遍存在的一种准 行政区。属于 乡级行政区,但行政地位高于乡,介于县和乡之间。

  撤区并乡以前,绝大部分县划分为若干个“区”,数量从5个到10个,大县多的超过10个。区的最高行政官员驻地为“区公所”,“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关,最高 行政官员称谓“ 区长”。“区”的权力高于乡,一个区平均管辖4~5个乡、镇,少的2~3个,多的5~8个。“撤区并乡”后基本为原来的二个乡(镇)合并为现在的一个乡(镇)。

  区公所是 县级政府的 派出机关,区公所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巩固农村 基层政权、管理农村社会经济事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现行区乡建制越来越不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一些体制性、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暴露。

  编辑本段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设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的政权机关,如 苏南、 苏北、 皖南、 皖北等人民 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1978年《宪法》规定,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属各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1982年修改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所以目前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数已改为 省辖市。尚存的行政公署有贵州毕节地区行政公署、贵州铜仁行政公署、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新疆喀什行政公署。

 行政公署,为行政督查机构名称,不属于一级政府,属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民国时期的“ 行政督察区”之“行政督查专员公署”的简称,1949年后“行政督察区”改称“专区”,则成为“专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1970年代专区改称“ 地区”,成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河南通志·睢县采访稿》:“今睢县行政公署为清之洛学书院,然本明袁尚书可立故宅也。”

  行政公署(行署)是现时中国行政区划中“地区”和“ 盟”的行政管理机构。

   抗日战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设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的政权机关,如苏南、 苏北、皖南、 皖北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1978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属各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 派出机关。1982年修改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所以目前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数已改为 省辖市。尚存的行政公署有 贵州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行政公署、 青海海东行政公署、贵州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新疆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新疆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新疆喀什行政公署等。

  地区行政公署相当于现在的省辖市,即行政级别在省级与县级之间。

  行政公署是我国行政设置的一个形式。原来在 中央人民政府下,有省级、地区级、县级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其中地区级的,往往称为行政公署,而不是称某某地区人民政府。其职能与地方人民政府一样,不过随着 城市化进程,行政公署已经越来越少了,都已经转为某某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