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

 XX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 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 组织设立的派出机构和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适 用本制度。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 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 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 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 ,应热情接待、 认真办理或引导、 跟踪办理有关事项。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 需的材料。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 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 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 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第七条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 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 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 或单位名称、 住址、联系电话, 办理事项, 所收材料的名称、 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 关信息。第八条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 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九条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 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第十条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 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规定职责进行督促、 考评。第十一条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县行政机关团体履行首 问负责规定情况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 依照《 xx 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 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由 xx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