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医院疫情报告制度

  动物医院疫情报告制度

 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 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的,按规定向辖区内畜牧兽医站报告, 电话:;

 二、 单位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健

 全疫情管理制度和疫情档案;

 三、 设有门诊日志、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并设有传染病报告

 卡,住院部设有住院登记簿,传染病报告卡保留三年;

 四、 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疫情信息记录和报告,定期向辖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情况;

 五、 发现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时,及时上报辖区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六、 各类疫情报表要认真填写,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 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