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问题调查报告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调查报告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调查报告

 司法救助工作,既是政治责任,也是司法职责。近年来,一些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的案件,由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案件无法侦破等原因,使得受害方得不到赔偿,生活因此陷入困难之境。检察机关通过实施及时有效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能够更加紧密地团结群众、更加有效地服务群众,彰显国家司法对受害人的人文关怀。但是,检察机关落实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过程中遇到一系列问题。本文旨在从司法救助工作实践出发,浅析当前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问题

 (一)案源筛选缺少内部联动,影响救助的及时性。虽然《细则》中明确规定,控告申诉部门为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办理部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也只纳入控申部门的年终考核,但是控申部门在接待信访、办理刑事申诉等案件中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非常少。而需要救助的对象绝大多数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这类案件大多在检察院的案管、侦监、公诉等部门办理,控申部门无法第一时间掌握其具体信息,如果办案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需要及时救助的受害人难以及时被承办救助的部门所掌握,导致错失救助机会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缺少长效救助机制,导致救助金来源、救助手段单一化。《细则》规定对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而在基层,检察机关开展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受限于地方财政经费,救助金额多为五千元左右的小额救助,即使是对因案件原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的被害人家属,也最多救助五万元。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帮助当事人缓解暂时的困难,但在被害人重伤害或死亡案中,这类救助对当事人起到的救助作用非常有限:如对一些因长期、连续的反复治疗而需要巨大花费的当事人来说,一次性救助所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受到的伤害是有多方面的,不单财产上受到侵害,心理上、精神上也都受到了创伤,只是提供经济救助化解不了对当事人的伤害。

 (三)缺乏相互兼容的救助审批程序,导致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期限不确定,救助范围不明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送本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申请核拨救助金。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核拨救助金申请。”由此看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没有规定向当地政法委审批这一程序,但在实际执行当中,没有通过当地政法委审批环节,财政部门不给拨付救助金,这就造成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与实践程序不一致。此外,《细则》对当地政法委和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拨付救助资金的期限并未明确,难免造成工作拖延和救助的滞后性。

 当地政法委审批司法救助工作依据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司法救助的范围,而对于公检法的救助范围却没有具体分工,主要依靠司法救助机关与政法委审批人员根据条文意思以及司法经验进行协商判断。

 (四)缺乏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深入宣传,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了解甚少。在实际工作中,多是检察机关先在工作中调查了解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主动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告知当事人提交所需材料。有些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不甚了解,出现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因担心其接受了国家司法救助会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而放弃申请,还有的认为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国家司法救助是对其所受损失的赔偿,认为金额应该不少于其所受的损失。

 二、对策建议

 (一)规范救助程序,明确审批期限、救助范围。建议《细则》制定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对象、内容、方式、机构和程序进一步完善,与政法委、财政部门就相关救助程序及审批期限进行深入沟通,或由基层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与当地政法部门负责人、财政部门负责人对相关救助程序以及审批期限进行探讨。明确公检法三部门救助案件范围分工,并制定具体工作办法,确保程序顺畅统一,使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缩短时间,提高效率,真正体现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关怀和爱护。

 (二)成立内部协调机构。检察机关应该成立由控申、案管、侦监、公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为组长的司法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认真做好被害人基础数据收集工作,交由控申部门具体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负责后续救助工作的开展,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用到真正需要救助的刑事被害人身上。

 (三)多元化开展救助工作,拓宽资金来源,建立长效救助机制。司法救助多以一次性发放救助金的形式进行,但单纯的资金救助只能解一时之急,有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被救助人因案导致的贫困。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乡镇基层部门、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机关和组织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被救助人开展社会救助,如办理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教育基金、农村五保等,多元化开展救助工作。同时,对于因受犯罪侵害受到心理重创的被救助人,邀请专业机构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恢复心理健康,引导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另外,极鼓励社会各界的资金支持,可通过报告会、电视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司法救助对整个社会带来的正能量,鼓励有条件的爱心人士、爱心企业捐助,从而累积充足的资金,将司法救助作为由政府主持,社会帮助的长期性的公益事业。

 (四)加强宣传,唤起民众“自救”意识。利用宪法宣传日、法治宣传周等活动,通过散发宣传资料、法制讲座、展板、信息宣传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将国家司法救助、救助的对象、救助申请程序、申请应提交的资料、救助成功的案例等向群众宣传,提高群众主动提出申请救助的意识,让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不因对司法救助不了解而错过救助;还可借助检务公开平台,将门户网站作为重要的宣传阵地,上挂救助须知,对司法救助的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所应提交的资料等内容进行宣传,并开通网上实名申请救助系统,对网上提交的申请救助资料进行记录,后进行调查了解,对符合救助条件联系申请人通知其提交纸质材料到检察院,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也要答复申请人,并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增强群众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总之,我们不应该孤立的看待司法救助工作,而是应该积极探索如何将司法救助与扶贫帮扶工作相衔接,实现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的无缝对接。检察机关要完善制度,运用各种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国家司法救助中去,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