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宝马,也遇不平等条款_平等保护条款

  自己花费近60万元买来的新车,在未摸过车辆方向盘、未签车辆交接书的情况下,车身及保险杠出现多处磕碰,并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被经销商进行车身抛光。面对这样的“新车”,北京市民傅女士显然不能接受。而在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宝马公司)维权的近4个月中,宝马公司强硬的态度更让傅女士颇感气愤。换车,成了傅女士维权的唯一要求。
  
  新车外观多处磕碰
  
  “现在,我的优惠政策已经过期,不能再享受国家给予的购买国产汽车免购置税优惠。如果宝马公司不能为我更换一辆全新的汽车,那么我购车的成本便会加大。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汽车企业,宝马公司的做法让我非常失望。”3月1日,北京市民傅女士对记者讲述了自己购买宝马汽车的遭遇。
  2009年,傅女士留学毕业回国,打算购买一辆汽车。根据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给予购买国产汽车免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她选择了购买华晨宝马汽车。在购买前,华晨宝马北京分公司委托中介公司将一份宝马汽车买卖格式合同寄给了傅女士。同年10月末,傅女士在宝马公司的《留学回国人员汽车买卖合同》上签了字,准备购买宝马530型号汽车一辆。由于傅女士并未到现场挑选车辆,因此在合同中没有注明所购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随后,傅女士将合同寄给宝马北京公司,并按该公司要求在合同签订当日向华晨宝马公司支付了购车全款57万余元。
  2009年12月,宝马公司通知傅女士到宝马公司指定地点――北京京宝行提车。当傅女士满心喜悦地准备提走自己的新车时,文章开头一幕出现了,“工作人员将一辆黑色530宝马汽车开到我面前,告诉我这辆便是我购买的新车。我在检察车辆外观时发现,汽车保险杠有一处被磕伤,露出了底漆。而在车身上也有两处明显的划痕。”傅女士对记者说,看到自己花全款购买的新车出现问题,她立刻与京宝行工作人员协商,“京宝行工作人员找来修理工,现场对车进行了打磨抛光,但保险杠被磕伤处露底漆的状况没有改变。工作人员说磕伤和划痕属于汽车运输过程中的正常磕碰,不影响使用,可以进行喷漆修复。”对京宝行工作人员的提议,傅女士当场予以否决。换车,成为傅女士提出的唯一解决方案。但对傅女士的要求,京宝行工作人员以“外观磕碰不影响使用”为由拒绝执行。
  
  宝马称外观磕碰属正常
  
  傅女士告诉记者,工作人员在将宝马车交给她时,将一张2009年11月26日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并递给她。傅女士注意到,上面已经填写好了合同书里没有注明的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具体是哪辆车本应由我选择,宝马公司的做法根本是剥夺了我选择的权利,擅自替我做主进行选择。”傅女士说。
  傅女士说,依据双方所签订的购车合同中规定的相应违约责任,她已于2010年1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华晨宝马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但至今,宝马公司对傅女士换车的要求仍就置之不理。
  “我们并不是拒绝给傅女士换车。我们在汽车买卖合同中已经明确注明车辆的轻微磕伤并不属质量问题,新车在运输途中遇到轻微磕碰是正常现象。”3月15日,宝马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罗薇对记者说,在宝马公司与傅女士签订的购车合同第5条交付中第7款规定,“乙方(指宝马公司)在交车前有权按照规程委托授权经销商进行交车前预检,若乙方或其授权经销商发现任何由于运输的原因造成的外观瑕疵或轻微质量问题,乙方或其授权经销商有权进行交车前整备工作(包括车用油液的加注、车载软件安装或程序的更新升级、对漆面轻微划痕或细小瑕疵的处理和抛光、采用原厂配件对车辆损耗件和电子电气件的更换、对车辆外观和内饰的美化和清洁等)以确保所交付的车辆具有良好状况。乙方保证上述交车前整备工作符合出厂标准且不会改变甲方所购车辆的出厂使用状态。甲方知悉并确认,该等交车前预检及整备工作无须取得甲方同意,也无须向甲方特别披露。”罗薇表示,宝马公司并未违约,不可能赔偿傅女士任何违约损失。
  
   宝马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对傅女士的遭遇,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会副会长梁书文认为,宝马公司的行为涉嫌违法我国“消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具有自主选择权。在汽车买卖中,一般是买受方与出卖方一起对特定车辆进行试驾、检验确认后,再确定是否购买该辆汽车;如果确定购买,就签订正式合同。而在傅女士的遭遇中,宝马公司并未提供给傅女士挑选车辆的机会就私自为其选定了具体车辆,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此外,梁书文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质量问题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受方买的是新车,不是经过修理的有磕碰痕迹的车。新车与有磕碰痕迹的车是不同的,因为后者已经贬值,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和常理。出卖方理直气壮地规定了自己有出卖有磕碰痕迹车的权利,并强行规定要买受方知悉并确认,并且无须取得买受方同意,也无须向买受方特别披露,此举明显属霸王条款,是无效条款。”
  “作为一家全球知名企业,宝马公司应向消费者树立优良的企业形象,而不是利用不平等条约为消费者设置一系列陷阱。”3月16日,北京质量协会副秘书长万守刚对记者说,当前国内消费者对诸如宝马之类的知名跨国公司往往在心理上形成一种信任态度,致使消费者会基于此种信任去选择其产品,“对消费者的信任,一些知名企业并不是尽力奉献给消费者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反而去肆意挥霍消费者的信任,侵害消费者的切身权益。知名企业应时刻以诚信为本,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文/郑林夕编辑/梁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