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明代一条鞭法改革]张居正改革一条鞭法

  摘要:明太祖武皇帝肇基金陵,以里甲赋役 ,辅之赋役黄册与鱼鳞�册,到明中后期里甲日坏,百弊横生,万历年间,首辅张居正改行鞭法,诸税合并与银征收,免却繁琐杂役,但由于南北各省情形不一,区域经济积弊日久,力行鞭法并无法避免帝国江河日下,日薄西山的颓式。参校明代鞭法改革缺失或可有益于当世。
  关键词:里甲制度; 赋役; 一条鞭法; 区域差异
  
  Shallow re-debate Ming a whip law reform
  
  [abstract] : MingTaiZu martial emperor zhao ling to fund li-jia writs, complementary with writs Yellow Book scales atlas, to the middle and late li-jia day bad, 100 disadvantages of wit and humour, emperor wanli, ShouFu zhang juzheng the whip, and the tax law profession mergers and silver collection, MianQue trival drudgery, but due to the north and south region economic situation is differ, the province over time, strive to whip method and unavoidable empire anti-mugabe, day thin xishan overcame type. Comparison method reform missing or Ming dynasty whip can be beneficial to contemporary.
  [key words] : li-jia institution writs a whip method regional differences
  
  【正文】:
  一、里甲制度的破坏
  里甲行自于北宋,乃乡里自卫组织,到明太祖时期,里甲首行江南,统一之后,遂遍布全国,明代里甲制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里下十甲,此制不仅继承了宋代里甲防卫性,还是明政府推行税收的地方基层编制,随后里长甲首的职责不断增加,如赋税征收,治安维持、供给祭祀,税粮解运等等,均系里长甲首担任。后来,随着人口数量的增长和迁移,粮长甲首中饱私囊,鱼肉百姓。村社成员之间贫富分化程度的日趋加剧,在商品经济发展对乡村社会的冲击影响下,建立在里甲体制上原有乡村呈现出明显的分化趋势,粮长、里长之类的社会地位大幅衰落,乡村社会支配权力随之转移到绅士、土豪手中。况且土地兼并剧烈,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民户逃徙,里甲户丁和田额多有不实,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里甲体系已经无法维系帝国正常运转,此现象乃晚明社会变迁进程中十分重要的层面。 颇有理想化的里甲制度破坏严重,很难长期维持,不得不推行赋役改革。
  二、鞭法的实行
  针对上述现象,明政府从改善赋役出发,逐渐把编征徭役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一条。即先将赋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徭役完全取缔。伴随商品经济与对外贸易的兴盛,货币作用上升,用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税收的义务的趋势不断加强,鞭法始行于嘉靖年间。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和浙江,其次为江西、福建、两广,但仅限于某些府、县,并未普及。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进展较慢,自万历初首辅张居正执政,经过大规模清丈,才在全国范围推行。
  鞭法于役银编征方面打破里甲界限,改以州县为基本单位,将一州县役银均派于丁粮。编征时参考民户土地财产及劳力状况,即所谓“量地计丁”,各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各项差徭,通计一岁用银若干,照依丁粮编派,有丁无粮者作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可见“量地计丁”成为定例。
  鞭法执行过程中,各地就役银由户丁摊入地亩的比例而言,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类:一 以丁为主田为辅,以州县为单位,将役银中的小部分摊入地亩,其余由户丁承担役银。二 按丁田平均分摊役银,即将州县役银的半数摊入地亩,半数由户丁承担。三 以田为主丁为辅,即将州县役银中的大部分摊入地亩,其余由户丁承担。
  三、鞭法实施情况
  最初一条鞭法倡行在南方的部分地域。其中尤以庞尚鹏在浙江、海瑞在南直隶推广显著。但总体反对者也是不少,反对者认为鞭法负担不平、征银于农不利、容易侵吞等缺点。以葛守礼为代表的北方官吏认为,鞭法推行不利于北方,北方土地贫瘠,多中小地主,旱涝不均。南方土地肥沃,雨水丰沛,土地相对集中。但由于首辅张居正的有力推动,鞭法得以通行全国,成稳定赋役制度。至万历末年帝国政府加增辽饷、剿饷、练饷等,致使条鞭法无法施行,财政亦终告破产。
  明代政府试图推行这种“一劳永逸”的赋役制度:赋役均摊入田赋之中。民户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固定的白银来尽忠王事。但此理想,无疑距离现实非常遥远。首先役并未完全取消,仍有部分存在条编之外;其次实物税亦保留着,尤以供应宫廷为重;此外丁银依旧,意味丁税存在。对黎民而言里甲和条鞭乃两种不同性质的盘剥。未行鞭法以前,差徭虽然部分摊派于田亩,但比重较小。待鞭法行后,户丁负担役银摊派于田亩,差徭落实在土地,初具摊丁入地性质。但除少数府州县外,绝大多数地区的人丁还须承担多寡不等的役银。
  一条鞭法的初衷是在均平赋役,苏解民困,鞭法实行之初,确曾革新旧法之弊,普受民众欢迎。“自条鞭之法行,则夏税、秋粮、均徭、带征,确有定额。里胥无由飞洒,奸豪无从规避,简易均平”,黎民感念皇恩浩荡,可是改良并未维持很久。鞭法虽已施行,但摊派日多。“各州县尚有力差名目可恨可叹”。结果“粮长里长之名罢而其实存,诸役仍至复佥农民,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行也”。此外火耗成为地方官吏聚敛的手段,“苛政猛于虎”。
  四、一条鞭法得失
  梁方仲先生对于明代一条鞭法有着深刻的研究,他认为吏胥书手勒索侵吞,州县官员的鱼利。以及鞭法之外摊派税役,由此导致鞭法失效,黎民赋役失控。虽三代良法,不足以致治。
  此外于我看来鞭法失败还存在技术上的原因。帝国政府并没有建立一个区域性的银库和采买机构。所以民众当无偿应役。赋役解运仍然是困难重重。尽管鞭法简化了赋税收征,但并未简化税务结构,及地方政府的税目。官方文移更是复杂。政府预算及金融的变革,实际上并未发生,因此鞭法改革不仅有限,而且注定失败。
  鞭法本身是在前法久而生弊的情况下出台的,印证了法久必弊的规律,鞭法是在里甲无法有效实施的情况下的补救措施。前法之所以失效,是豪民抵制,里胥弄巧的结果;后法的失效则是政府机构本身的问题,在由于鞭法使税收征管权集中于地方政府,这成为官吏破坏税法的动机。地方官员及其属下所构成的利益集团在破坏新法的过程中得利于自身。
  归根结底,传统社会中,社会利益没有正常渠道体现国家意志,社会利益只能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曲折地得到反映,中枢和地方的冲突是使法律失效的根本原因。
  五、一条鞭法的历史意义
  鞭法是介于两税法与摊丁入亩之间的赋役制度。在我国封建赋役制度的演变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将赋役部分摊入田赋,强化了力役由户丁转移土地的趋势。同时,折银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此外赋税折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役法,简化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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