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这笔补偿费应归谁所有_土地流转后补偿费归谁

  1985年,王桂芝从离婚的痛苦中走出来后,又与街坊李某重新组建了家庭。两人是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一起共同生活的。李某的妻子早年病逝,留下三个尚未成年的孩子。十多年来,王桂芝像亲生母亲一样地疼爱他们,而自己一直未生育。哪知好不容易盼到孩子们都能独立生活了,2004年春节前期,她的丈夫李某却因车祸不幸身亡,经交管部门调解,有关单位给付了人民币3万元,待王桂芝料理完丧事后,却得知3万元的补偿费被李某的三个孩子领去平分了。王桂芝气愤不已,决定向孩子们索要这笔死亡补偿费,但三个孩子却以她没有与他们的父亲确立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为由拒付。难道这笔死亡费真的归李某的三个孩子所有,王桂芝一分钱也拿不到吗?
  律师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一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根据该条款规定,王桂芝虽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形成了事实婚姻,其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死亡补偿是肇事者对死者家属精神上的补偿。因此,王桂芝作为死者的事实妻子,三个孩子作为死者的儿女,均有权享有,李某的三个孩子认为这笔补偿费应归他们三人平分的观点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笔死亡费应由王桂芝与他们三人共有,具体份额应由他们自己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王桂芝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将依法给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