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第一条行政复议、应诉机构

 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小组由五人组成:司法局局 长刘建军为组长,副局长鄢鼎文、刘鸿为副组长,依法治县 办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张玉云、法律服务工作股股长杨志 毅、宣教股股长李彦文、基层工作股股长李风全、网络信息 工作管理股股长者鹏亮为成员。第二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

 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参加律师、公证员或法律工作 者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办理律师、公证员或法律工作者 执业资格证书,司法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司法行 政机关不予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工业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撤销法律咨询机构的决定 不服的;

 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检查、停业整顿、罚款、没 收、赔偿损失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它具体行政行 为。

 第三条对司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 和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或市司法局负责。对司法所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和申请,由县司法局负责。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 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 行政机关应诉,其中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并改变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由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诉。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复议、诉讼内容,组织有关业务管理人员办理;

 研究制定复议决定意见、应诉意见;

 研究制定是否举行听证会意见;

 培训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组织交流复议,应诉工作经 验;

 第六条司法局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行政案件,应诉的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或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将判决或裁 定的内容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