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廉政风险排查报告教案分析

  工程领域廉政风险排查报告

 (一)项目工可、环评。主要表现:

 (1)采用不正当手段,选择与其有利益(利害)关系的单位。

 (2)为谋私利,对费用审核不严。

 (3)默认、故意放任承担单位在开展工可、环评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二)勘察设计。主要表现:

 (1)选择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

 (2)有意肢解、缩小工程规模规避招标,直接签订设计委托合同。

 (3)有意肢解招标标段,暗中为与其有利益(利害)关系单位的中标做好铺垫工作。

 (4)通过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针对特定供货单位设置相应的规格、技术等条件。

 (5)在施工招标中,为有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设计单位串谋,故意在施工图设计中埋下设计变更的隐患。

 (6)授意或强迫设计单位选择不合理技术方案。

 (7)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较大幅度的增加设计变更和设计费用。

 (8)对设计质量存在缺陷、设计进度滞后的设计单位仍然全额支付设计费用。

 (9)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忽略设计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三)征地拆迁。主要表现:

 (1)故意扩大丈量面积、提高拆迁等级,虚报拆迁面积骗取补偿款。

 (2)虚列被拆迁户名、户数,套取拆迁补偿资金。

 (3)拆迁工程数量、丈量、计算审核不严。

 (4)与征迁户串通,用荒地冒充耕地,多骗取补偿款。

 (四)招标投标。主要表现:

 (1)应招标而不招标,或以将项目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

 (2)未经有关部门核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不招标。

 (3)虚假招标。

 (4)违规设置不合理的资质条件和废标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

 (5)应当履行招标文件备案手续而未履行。

 (6)在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时,针对特定人提高或降低资格条件和评价指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7)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

 (8)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9)发布公告的期间小于规定的时间。

 (10)接收迟到的资格预审(投标)文件。

 (11)隐瞒对利害关系人不利的信息。

 (12)围标、串标。

 (13)虚假投标,编制虚假资料,骗取中标。

 (14)影响专家评标,暗示、诱导、误导专家评标。

 (15)评标时间过短,为评委凭主观打分或按他人预先的暗示打分留下隐患。

 (16)泄漏评审情况。

 (17)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好处或与之有利益(利害)关系,进行倾向性评标。

 (18)不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

 (19)不受理依法依规的投诉举报或受理后不调查,无反馈。

 (20)为中标人利益或牟取私利,重新与投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1)透露相关招标信息,造成不公平竞争。

 (22)恶意隐瞒信息。

 (23)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操控招投标。

 (五)材料采购。主要表现:

 (1)对施工单位以次充好的材料把关不严。

 (2)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施工单位的材料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工作以谋取利益。

 (3)对材料把关不严,使不合格材料应用于工程。

 (4)被材料供应商和施工单位收买,改动检测数据,故意隐瞒材料质量问题。

 (5)对抽检发现的问题不做处理。

 (六)质量控制。主要表现:

 (1)有倾向性地选择检查内容。

 (2)对不合格工程降低检验标准,评为合格。

 (3)委托与其有利益(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测。

 (4)改动检测数据,故意隐瞒质量问题,或未检测,编造检测数据。

 (5)降低处罚标准或不予处罚。

 (6)施工单位不具备初验条件,提供虚假工程资料或贿赂验收人员准予初验。

 (7)监理工程师接受施工单位的贿赂,虚报工程质量合格率。

 (8)降低评判标准。

 (9)提高评定分数。

 (10)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要求整改或帮施工单位隐瞒过关。

 (11)复验流于形式,无视施工单位整改不合格,帮其隐瞒过关。

 (七)安全检查。主要表现:

 (1)对所建项目存在明显隐患的情况不予监督检查,或检查时降低标准。

 (2)故意隐瞒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复检流于形式,对施工单位整改不到位的,帮其隐瞒过关。

 (八)工程计量。主要表现:

 (1)计量资料造假,利用隐蔽工程计量控制难度大等问题虚报、冒领工程量。

 (2)重复计量。

 (3)对施工单位的虚报、多报计量不予核减。

 (4)故意拖延计量周期实现不正当利益。

 (5)不认真审核不合理的合同外工程单价。

 (6)对施工单位虚报多报的计量审核不严。

 (九)设计变更及索赔。主要表现:

 (1)虚报工程量,虚列隐蔽工程变更内容,骗取变更费用。

 (2)单价明显不合理。

 (3)通过不合理变更增加工作量或替换新项目,从而获得利润。

 (4)用设计变更掩盖工程质量问题或解决因其违约而导致进度滞后问题。

 (5)将重大变更肢解为一般变更。

 (6)对变更立项、工程量和单价审查把关不严。

 (7)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作伪证。

 (8)与施工单位串通,为其从技术层面上出谋划策,通过不合理的设计变更为施工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9)出具理由不充分、不成立的变更。

 (10)与施工单位串通,对变更工程量、单价审核虚高,特别是对清淤回填、地基处理、地质变化等隐蔽性工程变更的审查把关不严。

 (11)同意施工单位先实施,后履行设计变更立项手续,导致无法审核其变更立项的合理性以及无法准确核实现场工程量(特别是隐蔽性工程)和现场施工工艺。

 (12) 将设计变更纳入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进行替换,规避设计变更立项及费用审查程序,以便暗中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13)擅自变更设计,弄虚作假,满足利益需要。

 (14)对设计变更办理时间和周期过长现象督办不力,给承办人和利害关系人暗箱操作留下隐患。

 (15)对施工单位申报的不合理的合同外单价不予核减。

 (16)被施工单位买通,对施工单位伪造索赔现场视而不见。

 (17) 对索赔事项发生的时间、施工单位申报时间、监理审核时间和建设单位现场认定时间进行造假,以达到符合索赔时限的目的。

 (18)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串通,虚报人工、设备和材料数量,伪造发票和篡改申报日期。

 (19)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虚报的索赔事项审查把关不严。

 (20)对索赔理由不符合赔付条件的和已超过合同索赔时限的,仍进行赔付。

 (21)对施工单位虚报索赔工程量审核把关不严,索赔责任划分不清,索赔费用审核虚高。

 (22)有意为施工单位提供索赔理由或创造索赔条件。

 (23) 有意拖延审批时间,给利害关系人可乘之机。

 (24)“反索赔”意识不强或主动放弃“反索赔”的权力,给国家造成损失。

 (25)主动放弃对施工单位的正当索赔。

 (十)资金拨付。主要表现:

 (1)手续不完备,不按程序付款。

 (2)不按合同付款,存在超付现象。

 (3) 恶意拖延支付时间或提前支付。

 (4)在建设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将资金拨付给与自己有利益(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

 (5)委托与自己有利益(利害)关系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

 (6)被施工单位收买,不核减应减金额。

 (十一)竣工验收。主要表现:

 (1)提交虚假建设情况报告。

 (2)审核评定把关不严,对不合格工程进行了合格评定。

 (3)降低质量检测标准,有倾向性的选择检测内容,或出具虚假报告。

 (4)向验收人员行贿或与其串通,规避工程缺陷、隐瞒未完工地点或请其降低验收标准。

 (5)建设单位个别人员操纵、组织对不合格工程进行验收。

 (6)因接受建设单位宴请,收受、索要好处等原因,把关不严,出具不真实检测意见。

 (7)提前支付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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