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

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3]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6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3〕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6日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突出民生,提高效益、强化配套”的原则,优先安排省本级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

目、收尾项目,优先安排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需要等;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重点投向并适时调整,统筹用于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农林水及新农村建设、现代服务业及社会事业发展、节能环保、支柱产业发展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公共事业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

第四条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项目报建审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廉政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四)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控制投资成本。

(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

第五条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根据项目性质和实际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决策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每年第三季度商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的建议,报省政府同意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合理安排并公布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投向,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省直部门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建议方案。

(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省直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或资金申请报告,逾期将不受理或转下一年度统筹平衡。

(二)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

1.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投资重点;

2.是否符合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投向;

3.相关文件、资料等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4.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

5.是否符合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遴选的其他要求。

(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初审结果,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对部分资金需求额度较大的项目,可分年度安排。

第八条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审核确定和下达遵循以下程序:(一)省发展改革委将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