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企业)及对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实施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是指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或者自行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的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依据国家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管理委托的合同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对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具体审查;各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初审和批后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从业准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单位的审查申报和受理

第六条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企业)应当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行政审查,经审查通过的企业,可承担相应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行政审批。其原有的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本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以合并考核。

以上条件适用于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单位)。

(二)单位(企业)行政负责人(企业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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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具有综合实力的人员。建设工程管理、经济、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建造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一级建筑师、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等各不少于1人;工程技术和管理类不少于10人,工程经济类不少于2人,主要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广泛汇集技术专家资源的能力和社会信誉,有相关专业专家的支持。

第八条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行政审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审查申请表。

(二)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单位(企业)管理制度。

(四)现有相关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企业)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长期合作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单(有本人签字认可)。

(七)单位(企业)员工名册及其注册、执业和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绩证明(已开展过的相应业绩资料)。

(九)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具备条件和有关资料后,可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要求,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初审建议,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建议及企业申报资料后,根据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自接件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对行政许可事项在建设厅网站和相关行业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证书》后,方可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代建)任务。

第三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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