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医嘱单

临时医嘱单

临时医嘱单

临时医嘱单书写要求

临时医嘱是指医师根据服务对象病情需要开立的,有效时间再24小时之内,一般仅执行1次的书面医嘱。有的医嘱需立即执行,部分医嘱有限定执行的时间,如手术、检查X线片等。

1.医嘱由医师直接书写到医嘱单上。

2.“护士签名栏”由处理医嘱的护士签名,以处理医嘱的正确性负责。

3.输血需两人核对后方可执行,核对人均应在“执行护士签名栏”内签名。

4.医嘱取消时,医师在需要取消的医嘱上用红墨水笔写“取消”,并在该医嘱的右下角用红墨水笔签全名。

5.今晚、明晨禁食等医嘱由负责护士通知服务对象并签名,执行时间为通知服务对象的时间。

6.要求立即执行的“st”医嘱,需在15分钟内执行。

7.临时备用的”s.o.s”医嘱,仅在12小时内有效。若在12小时内未使用,则由护士用红墨水笔在执行时间栏写明“未用”,并在签名栏内签名。

8.各种药物过敏试验,如青霉素、链霉素过敏试验,其结果记录在该医嘱的末端,用圆括弧内加标示符号标示。其阳性结果用红墨水笔记录为“(+)”;阴性结果yoga蓝墨水或碳素墨水笔记录为“(—)”。其执行时间栏内签写做皮试时间。

9.因故(如缺药、拒绝执行等)未执行的医嘱,应在执行时间栏内用红墨水笔标明“未用”,并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笔在签名栏内签名,其原因在护理记录单中注明。

10.需要将医嘱转抄执行卡的站(所),在临时医嘱单内可增设“核对签名”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