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有关印发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交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家组工作条例》的

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银发[2001]6号

【发布部门】交通银行

【发布日期】2001.02.01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和《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家组工作条例》的通知

(2001年2月1日交银发[2001]6号)

各部门:

现将《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家组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运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贷审会是本外币授信业务审查机构。贷审会通过集体审议授信业务,向有权审批人提供审查意见。

第三条贷审会实行委员制,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授信业务的副行长担任;部门委员6名,其中综合计划部、公司业务部、风险资产管理部和国际业务部各1名,由部门负责人担任,授信管理部2名,由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担任;专家委员2名,由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担任。

第四条贷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授信管理部。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超过分行权限上报总行审批的授信业务,原则上应通过贷审会审查后报行长审批。以下情况可不需提交贷审会审议:

1.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授信业务。

2.总行批准的授信到期后申请续贷且不增加金额的授信业务。

3.金额在6000万元(等值外汇)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担保、信用证等授信或新增授信业务。金额在4000万元(等值外汇)以下的固定资产贷款授信或者新增授信。

第六条贷审会召开会议必须有7位以上(含7位)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获准。

第七条贷审会上由授信管理部审查人员负责介绍有关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