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招(2001)31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设

二OO一年九月十二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属于抢险救灾的;

(五)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六)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

(七)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在建工程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九)由于建设地点偏僻,施工现场条件恶劣,工程复杂或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等原因,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其它工程。

第三条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当具有与发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人。

第四条直接发包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直接发包的工程,除属于抢险救灾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者报送备案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二)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招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及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及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拟直接发包

的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三)招标办应当自接到发包人《申请及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指定经办人对发包人及拟直接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拟定承包人及拟选派项目经理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后报招标办负责人复核。招标办负责人复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同级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

(四)直接发包申请被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招标办向发包人发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批准直接发包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发包人与拟定承包人应当自上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报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发包人需要对拟直接发包工程编制预算的,应当委托具有应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七条承包人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直接发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资源和能力。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任务的行政处罚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比照直接发包程序办理,且该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第九条招标办完成直接发包合同备案后,应当将直接发包工程的报建表、申请及审批表(含有关证明材料)、通知书、合同等资料装订成册,并归档。

第十条发包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建手续,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直接发包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苏建招(19 97)8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