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有关2008年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行政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湘价办[2009]3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2.28

【实施日期】2009.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有

关事项的通知

(湘价办〔2009〕38号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省直及中央驻湘各收费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等六厅局《关于贯彻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字〔1999〕245号)的规定,决定对省直和中央在湘各收费单位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检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省物价局领取了《收费许可证》的省直和中央在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须按规定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布的收费文件,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

2、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和调整收费范围的是否及时按规定执行;

3、收费单位更改名称、法人、地址等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文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范围后,是否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5、试行收费标准是否试行期满后立即停止收费,在未获批新的正式收费文件前是否仍在执行收费等;

6、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等六厅局《关于贯彻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字〔1999〕245号)的规定,省物价局将对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在我局办理的《收费许可证》进行统一换证。请各持证单位在年度检审后按要求持相关资料到省物价局办理换证手续。

三、年检方法

年检采取收费单位自检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检审相结合的办法。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2008年度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检审登记表》(附件二),然后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表格及资料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接受检审。

四、收费单位年检须提供的资料

1、《收费许可证》副本;

2、填写并加盖公章的《2008年度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检审登记表》;

3、经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年检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

4、2008年度涉及收费的有关报表和财务账簿;

5、执收单位实行收费公示的证明材料。

五、年检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3月15日止为收费单位自查填表期,2009年3月16日至2009年6月5日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检审期。各收费单位具体送检时间安排见附件一。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有收费项目的,请接此通知后及时转告并督促所属单位按时送检。

六、各收费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年检工作,认真搞好自查,并按时参加年检。凡弄虚作假或不按时送检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依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六厅局颁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4〕17号文件规定执行。省及省以上垂直管理部门,市、县级价格部门已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请各业务主管部门汇总缴纳票据复印件与省物价局联系。

八、各州市物价局要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和湖南省物价局湘价费〔2007〕47号文件要求,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务必于5月底前上报省物价局。

九、省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办公地点设省政府机关二院六办公楼十楼。联系电话:0731-*******

附件一:

收费许可证送检时间安排表(一)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