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蒲县蒲邓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山西省临汾市蒲县蒲邓煤矿“5.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07年5月5日,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克城镇蒲邓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23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183.44万元。

(一)矿井概况

蒲邓煤矿为私营煤矿。该矿属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核定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该矿越界开采。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矿井南部205工作面内的1#掘进头巷深70米没有安装局部通风机,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作业人员在打眼时,煤电钻127伏动力电缆裸连短路产生火花,引爆瓦斯。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蒲邓煤矿弄虚作假,以掘代采,劳动组织管理和"一通三防"管理混乱,违法、违规越界组织生产。

二是克城煤管站对蒲邓煤矿检查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三是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人员对该矿复产验收中收受矿方

礼金,对该矿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超员、越界开采、井下使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等问题失察。

四是蒲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发现该矿存在盗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等重大问题。

五是蒲县公安局及其民爆科、克城派出所违规审批供应蒲邓煤矿火工品,对非法买卖火工品打击不力。

六是蒲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蒲邓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混乱情况

监管不到位。

七是蒲县、克城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蒲邓煤矿长期存在的隐患失察。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由司法机关处理28人。其中:

1.郝英杰,蒲邓煤矿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蒲邓煤矿矿长。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偷税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张晓东,蒲邓煤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

3.王张喜,蒲邓煤矿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

4.荀记昌,农民。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