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录项目变更指南

著录项目变更指南

一、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有: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申请国)、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邮政编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以及代表人等。

其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

二、电子申请办理的专利,仍然通过电子系统进行变更。

三、变更手续指南

1、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CPC系统)(备注:受让人为单位,申报书中的联系人地址应与受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一致。)

2、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变更项目官费(元)备注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

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

纳。

2.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委托50

关系的变更

3、专利代理委托书

4、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一般地,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提供《转让协议》,具体如下:

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其他情况,如下表:

变更情形证明材料

1.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

人、发明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更名、迁址的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2. 变更国籍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3.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1) 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

(2) 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3)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4.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i) 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ii) 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iii) 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必须向专利局出具双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iv) 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上述(i)-(iii)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地区及台湾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中国居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办理。

5.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为法人的,因其合并、

重组、分立、撤销、破

产或改制而引起的著录

项目变更

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6.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惟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7. 专利代理机构更名、

迁址的,应当首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注册变更注册变更生效后,专利代理机构应对其全部代理的有效专利申请及专利进行个案著录项目变更。专利代理人的撤换由专利代理机构提出。

8. 专利代理机构因辞去

委托、被解除委托或者

应当提交辞去委托书、解除委托书、委托书。在专利审批程序中接受

委托而发生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