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3.10.23

【实施日期】1993.10.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日)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于广洲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化,包括以下七类绿地:(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及街道广场绿地。

(二)防护绿地:用于城市环境、卫生、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风景林地: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对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五)居住区绿地:居住小区、居民住宅区范围的绿地。

(六)单位附属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七)道路绿地:干道、街巷等行道树、分车带、隔离带绿地。

第三条无锡市绿化委员会是全市绿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无锡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江阴市、宜兴市、无锡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受市园林局的业务指导。

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市园林局业务领导下,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或组织辖区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所有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绿化的义务。

提倡以自建、共建等形式,搞好城市绿化。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资金计划,重点建设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包括: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年限和范围;绿地系统布局;绿地指标和定额;各类绿地规划;树种规划;绿地近期建设规划;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

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并根据本地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城市新建区及各类开发区的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的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大专院校、疗(休)养院的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和单位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