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长办公会议制度1

毕节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组成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三分之二方可举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第四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其他机构、中央(省)驻毕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单位、企业负责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第五条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毕节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同志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邀请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邀请省驻毕新闻单位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安排在每年1月和7月期间。根据需要,经研究可临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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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会议任务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全体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六)讨论、通报和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工作。

(七)讨论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容确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内容,由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第四章会务办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内容、时间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领导和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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