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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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投资兴建的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其投资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㈠工程名称

㈡建设地点

㈢投资规模

㈣资金来源

㈤当年投资额

㈥工程规模

㈦开工、竣工日期

㈧发包方式

㈨工程筹建情况

第六条报建程序:

㈠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㈡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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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七条报建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规划区内建设许可证;

㈢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㈣发包单位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花名册。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㈠贯彻实施《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法规;

㈡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㈢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㈣向上级主管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㈤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十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统计建档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建设工程任务情况。县(市)应每半年向地(市)上报《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汇总表》(附件三);地(市)汇总县(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汇总表》后,再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厦门市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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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的行为。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

二、按登记表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登记表。

三、将登记表报送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四、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登记表;并交验立项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投资许可证及资金证明。

五、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代理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发还建设单位项目登记表,进入施工图文件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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