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汽车指标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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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指标租赁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租赁甲方小客车购置指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保证拥有的深圳市小客车购车指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整个车辆购买、登记、保险等所有相关手续。

二、甲方同意将其现有小客车购置指标(下称该指标)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费用为:元/年,乙方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年租赁费用,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付清租赁费至甲方下列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三、该购车指标申请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为:,申请编码为:。

四、该指标所购置车辆详细信息见行驶证复印件。购置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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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资方为乙方,出资方式为乙方全额出资(或贷款),虽然该车辆购买后在甲方名下,但双方一致确认:该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均属于乙方,甲方保证其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对此车辆主张任何权利,附加任何义务。

五、乙方在租赁甲方深圳市小客车购车指标时间内不得将该车出租或出售,如果在租赁期间内出租或出售此协议立即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指标。

六、租赁期间若甲乙双方更换联系方式第一时间告知对方。

七、乙方承诺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章、交通事故、保养、维修等一切费用及因该车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租用期间该车辆如发生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甲方对该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车辆违章罚款、车船使用税、事故纠纷赔偿、车辆的损毁、失窃及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纠纷、押车抵债、肇事逃逸等)。所有费用票据归乙方保管所有。

八、若在租赁期内,该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协议第七条所涉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维修等),乙方应积极处理。乙方妥善处理后,保险索赔的一切收益归乙方所有。若因乙方态度消极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将该车最少上四项主险或全险,若乙方违反此条规定则此协议立即终止。

十、在协议期内,除发生本协议第五条所涉及事宜外,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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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取回该指标。

十一、租赁期内,乙方如通过摇号取得小客车购置指标,乙方不得要求提前终止协议。

十二、本协议到期后,如甲方仍未有购车计划,乙方有优先续租的权利,租赁费用经双方友好协商并参考当时市场行情而定。

十三、本协议到期后,乙方如不考虑续租,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本协议内车辆的过户手续,及时将车辆过户到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名下,过户产生的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四、不管因何原因,双方经协商终止合同前需确认,在本指标下所购车辆无任何事故纠纷、法律纠纷及相关费用(如:车辆违章罚款、车船使用税、事故纠纷赔偿、车辆的损毁、失窃及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纠纷、押车抵债、肇事逃逸等)。

十五、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及加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自完成本协议内车辆从甲方到乙方的过户且双方结清账务后自动终止。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乙方用该指标所购置汽车的行驶证复印件、甲乙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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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十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友好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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