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待岗、脱岗人员管理办法

关于待岗、脱岗人员的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待岗、脱岗人员的管理,本着“服务就业、指导上岗、跟踪管理”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待岗人员的管理办法

1、本规定中的待岗人员系指具备正常上岗条件,但所属单位无施工任务或任务规模较小而无法上岗的人员,不包括因个人原因无法上岗、工作违纪和旷工待清理人员。

2、对待岗人员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归属基层单位,人事调动分配权归属公司人事劳资科。

3、各基层单位应认真对所属待岗人员的自然条件、家庭状况、技能水平、劳动意愿、适合岗位进行登记造册。本项工作负责人为基层单位经理,登记表由劳资员上报公司人事劳资科,后期根据人员随时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补报。

4、公司人事劳资科作为员工上岗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员工上岗就业情况进行管理调配,同时做好对待岗人员的转岗培训工作,逐步替换临时工岗位。

5、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沟通、引导和帮扶。对长期待岗和家庭困难的人员优先安排上岗或上报公司人事劳资科协助安排。

6、待岗人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统一管理分配,自觉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自己的岗位竞争力,积极从公司内外部寻找就业机会。

7、待岗人员外出务工执行审批程序。工人外出务工,应向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外出务工审批单,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劳资员做好登记,并向公司人事劳资科备案。中层干部外出务工,应向公司人事劳资科提出申请和报批,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待岗人员外出务工审批期限一般为6个月,延期需要重新审批。

8、外出务工人员负责自身安全,与单位保持多渠道且畅通的通讯联络,每月25日向主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9、外出务工人员因公司需要返岗时,公司应提前15日通知,并与该人员做好协商,如出现公司需求与用人单位冲突时,该人员必须无条件满足公司的要求。如不能按时返回公司,公司将有权进行停发工资、降职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10、对未经公司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人员,公司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按长期旷工办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追究所属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1、单位为增加待岗人员上岗机会,对有施工任务的项目,根据承包项目规模,严格执行最低人数配置标准。

2000万元以下工程(含独立桥梁):不少于15人

2000万元至5000万元工程:不少于25人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工程:不少于35人

1亿元以上工程:不少于45人

二、脱岗人员的管理办法

为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劳动关系,理顺劳动合同管理,现对脱岗人员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公司成立清理长期脱岗人员委员会,具体制定该项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清理委员会下设清理长期脱岗人员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设在人事劳资科,具体实施该项工作。

2、清理人员范围:

擅自离岗、有岗不就、长期失去联系的人员。

3、清理原则:

(1)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人员清理要做到程序规范,资料完备,记录完整,措施得当。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公平,做到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要坚持公正,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要坚持公开,做到阳光透明,不暗箱操作。

4、清理措施:

(1)外借人员每年由借用单位与我公司重新签定外借协议,核对人员借出情况,否则视为脱岗人员。

(2)长期脱岗人员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调转或辞职的,单位为其补缴不在岗期间五险一金,对超过公司规定期限的人员,单位将依据法律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个人将承担脱岗期间五险一金的全部费用。

(3)对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方式送达(含视为送达)办理,解除劳动关系。

(4)对于期限内到公司报到的挂靠人员(包括已往办理挂靠的人员),公司规定个人必须补齐当前欠缴和预缴未来五年社保费用方可挂靠,否则视为脱岗人员。

5、清理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建立名册,登记脱岗人员信息、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2)通知待清理人员限期30日内报到,限期内报到的,按清理措施办理相关手续。

(3)对无法取得联系和期限内未报到的人员,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方式送达,送达后办理解决劳动关系手续。

(4)办理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封存手续。

本办法至下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为有限公司人事劳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