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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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阶段

1、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

※案例:

(1)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

(2)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项目里有两项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分析:

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目的公开竞标。《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

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容如果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式,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而且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且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自认为不属于违规行为。实际上招标人是在偷换观念,虽然招标人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但无论其推荐了多少种品牌,均属于限制了竞争,明显违背了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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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三公原则,极易产生投诉情况。所以当出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情况时,建议采用邀请招标式进行采购,而不必要冒违规的风险。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资格审查条件中注册资金的设置不合理

※案例:

1、盲目提高注册资金门槛。某单位改造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要求如下:2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1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500万元;4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2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现各标段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并最终导致项目流标。

2、有意降低注册资金门槛。某单位物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式招标。出于对某供应商的倾向,便按该供应商实际注册资金50万元,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规定:标段采购物资预算金额为:64万元,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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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为11家,其中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的6家。由于各投标人实力、业绩差异较大,加大了评标工作量。

★分析:

很多招标人将注册资金作为招标入围的“门槛”,任意抬高注册资金以限制排斥部分供应商参与或故意降低注册资金以保证私下与自己达成协议的供应商能够参与进来,使采购过程无法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甚至导致项目流标,影响工程进度。

那么如判定采购人提出的注册资金要否合理呢?招投标法中对供应商注册资金要达到多少金额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在《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上找一些依据。该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在登记注册机关核定的围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围也必须与其拥有的注册资金数额一致。这一条就说明了供应商所承揽项目的总额不能超出其所拥有的资金数额,否则它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结果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完成。为了避免采购风险的发生,供应商注册资金数额必须高于采购预算金额。

招标人要充分了解市场供求情况及潜在供应商经营实力的基础上,合理设置投标人注册资金资格条件,在保证有足够的供应商能够参与的前提下,提高注册资金资格条件,实现有序、公平竞争。

3、资格条件中设置不适用该项目的条款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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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单位进行厂区施工公开招标,在资格条件中设置有“在某省获得过施工质量优秀奖项、班奖”、“本地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外地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在某省建筑行业业绩不少于5个”,在投标阶段,合格的投标人只有3人,全部是本地建筑施工单位,达到招标人控制投标人的目的。

(2)某单位进行三层办公楼施工招标,在施工资质条件中设置“具有建筑施工一级企业资质”、“项目经理具有一级建造师资格、具有10个类似工程业绩”、“必须是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等,由于设置资质条件原因,第一次招标公告后只有一家企业报名参与投标,招标公司与招标人共同商定后,修改资格条件,重新发布了招标公告。

★分析:

上诉二个案例,招标人用地域、奖项等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等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达到某些预期的目的,该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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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编制不密有缺项漏项

※案例:

某单位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中没有对某安全防护设备的防爆密封门尺寸做出规定,结果各投标人因企业标准不同所报防爆密封门尺寸也各不相同。评标中采购人代表为保证采购设备便于现场安装使用,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要求各投标人将防爆密封门尺寸调为2350*2600mm并要求投标人承诺报价不变。

★分析:

虽然防爆门不是本次招标的主要设备,但是改变规格尺寸后,会影响到投标人的报价,投标人为了获得中标机会,一般会同意招标人的要求,同时也给投标人留下进行投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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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招标采购制度正在日趋完善,采购活动将越来越公平、公正,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在日渐增强。因此招标人应正确对待招标采购的每一个环节,选用技术能力强的技术人员参与编制技术规书,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有专人仔细审核,招标文件是招标成败的关键因素,需要通过很多潜在投标人的“审查”。技术规书是否完整全面,是否清晰的表达了招标人对采购设备的需求,对后续合同签订、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设备投产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供应商投诉质疑或招标采购失败。

5、招标文件招标围不清晰,给投标人造成错觉

※案例:

某单位进行设备改造公开招标,五家单位参加投标,招标文件中在招标围条款中要求提供10套新设备,但同时在技术条款中,要求修旧利废,将现有的5套设备修复后做为备件使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四家投标单位都没有具体说明是否含有备件修复,澄清时发现,四家投标单位都忽略了技术条款中的备件修复容,没有考虑设备修复部分的报价,导致评标时间延长,反复澄清。★分析: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基础,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把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工作容、供货围、工期等进行明确、清晰的阐述,保证潜在投标人不会对投标文件的容产生不同的理解,使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处于同一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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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提出的相应要求;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6、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供货时间或工期

※案例:

某单位排水项目设备招标,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交货期一栏中填写容为“请投标人自行提供最短交货期”。项目开标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交货期应答五花八门。而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作出了“因项目工期紧,本次采购的设备要求X月X日前到货”的要求,并打算以此为硬性条件,对无法满足交货期的投标人作出否决投标处理。

★分析:

交货是采购作业中最重要的一环,交货期的长短影响着整个采购流程中的诸多因素。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前需要根据具体的交货期来全面考虑企业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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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库存情况、原材料市场行情等多面因素,从而影响到投标的产品的质量和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如果招标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对交货期作出明确要求,供应商就会根据生产企业自身情况和利益最大化来安排投标产品的生产、运输、供货。而开标后再对交货期加以限制,要求投标人在承诺投标报价及其他商务技术条件不变情况下强制执行的话就容易引起一系列的不良反应,例如:投标人为保证能够中标勉强承诺工期并降低产品质量以压缩时间;投标人承诺满足工期要求中标并签订合同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交货期导致工期延后;中标签订合同后无法满足交货期放弃中标;因无法满足招标人要求的交货期而未能中标的投标人不满意评标结果,从而针对招标人随意更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容一事提起投诉等。所以设备采购的交货期在招标文件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容,招标人应根据自身项目进展情况在招标采购前确定合理的交货期,并注意招标文件一旦公布后不应随意变更交货期。

7、废标条件应设置关键性、实质性要求

※案例:

某单位设备采购招标,招标式为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保证金按标段分别递交,废标条款中同时规定未按照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按废标处理。接收投标文件时,某投标人在四个标段中同时参与投标,但只准备了一支票,但金额同时满足四个标段的保证金额度要求,但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保证金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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