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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RS-YJ-2011-033

东方日升产品采购合同

需方(甲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地:浙江宁海

供方(乙方):南京江蒙防雷接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 2011年5月30日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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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品价款包含17%的增值税

2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

3包装:应符合《G B/T9174-2008-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妥善包装。第二条交货

1交货时间: 2011年6月10日前

2交货地点:需方仓库(浙江宁海梅林塔山工业园)

3运输及保险:乙方负责货物的运输、承担运费及保险,并在交货时交付相关单证和资料,在货物交付前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第三条付款

l付款方式:预付30%材料到位后付60%剩余10%工程完工后14日内付清

2付款时间:合同签订4日内

第四条验收

甲方自收到乙方货物后10日内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如发现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不符

约定,甲方有权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5天内傲出处理。乙方逾期不回复,视为同意甲方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或单方终止合同的,I句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l‰/天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5日,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退回已收取的货款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甲方可得利益)。

甲方逾期付款的,按逾期应付货款的l‰/天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的,少交部分,应照数补交,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处理。4.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商品因质最瑕疵或缺陷,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甲乙任何一方非因法定或约定原因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的,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

仍然有效。

6.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对方提供虚假注册登记资料、资质证明、信息,或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欺骗对方,应当向对方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本条约不影响卖方按照其他条款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内贸合同名义进行货物转口贸易,否则视为乙方欺诈。第六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L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纠纷的解决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第八条其他

l、双方共同合作杜绝一切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腐败行为”是指乙方或乙方业务员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采购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证属实,甲方有权依据以下条款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1)如发现乙方向甲方采购人员馈赠或接受甲方采购人员馈赠,钱物价值在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乙方将与甲方采购人员一起向甲方承担连带民事掼失赔偿责任共计l万元,同时甲方给予乙方停止业务关系6个月的处理,对甲方采购人员给予停职处理。

(2)如发现馈赠或接受馈赠钱物价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乙方将与甲方采购人员一起向甲方承担连带民事损失赔偿责任共计5万元,同时甲方给予乙方停止业务关系2年的处理,对甲方采购人员进行开除处理。

(3)如发现馈赠钱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甲方将取消乙方合格供应商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双方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由此产生的合同终止或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应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同等效力。注:因合同条款达成的协议(包括补充协议),手改无效。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自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甲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字盖章)乙方:南京江蒙防霄接地技术有限公司(签字盖章)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地址:浙江宁海梅林塔山工业园地址:

电话:电话:138********

传真:传真:025-********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日期:日期:201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