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国内投资时如何对其身份证明进行公证?

外国人在国内投资时如何对其身份证明进

行公证?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管理,有限核实外商身份,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商务及外管等部门,对于外商身份做出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以保护与外商交易企业的合法权益,杜绝用外商身份行骗的“假外商”。

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通过不同渠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具体规范如下:

(一)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先在该属地

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证明效力的文件。由于各国制度不同,《执行意见》对“身份证明”内容并无统一要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证件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内容。在实践中,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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