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通告格式及例文

公文通告的格式及范文

公文通告的格式及范文

1.法规性

通告常用来颁布地方性的法规,这些法规一经颁布,特定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和民众都必须遵守、执行。例如,《××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无线电通信秩序的通告》,对有关事宜作了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清理非法占道经营的通告》,为改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作了五条规定。

2.周知性

通告的内容,要求在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或特定的人群普遍知

晓,以使他们了解有关政策法令,遵守某些规定事项,共同维护社会

公务管理秩序。

3.实务性

所有的公文都是实用文,从根本性质上说都应该是务实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一些区别,有的公文只是告知某事,或者宣传某些思想、政策,并不指向具体事务。通告则是一种直接指向某项事务的文种,务实性比较突出。

4.行业性

不少通告都具有鲜明的行业性特点,如税务局关于征税的通

告,机动车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年度检验的通告,银行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通告,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检查的通告

等等,都是针对其所负责的那一部分的业务或技术事务发出的通告。

因此,通告行文中要时常引用本行业的法规、规章,也免不了使用本

行业的术语、行话。

通告的分类

通告有法规性通告和知照性通告两大类型。这两种通告是以法规性的强弱不同为标准来区分的,二者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法规性的通告不可能没有知照性,知照性的通告完全没有法规内容的也不多见。但二者在性质上毕竟有所区分,如《关于坚决清理非法占道经营

的通告》,强制性措施较多,属于法规性通告;关于因施工停水、停电的通告,主要起通知事项的作用,没有强制性措施,属于知照性通告。

通告的含义

通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种之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把通告的功能定义为:

适用于公布社会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党的机关公文中没有通告这一文体。

通告和公告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是都具有晓谕性和公布性,也就是说,内容都是知照性的,发布范围都是面向全社会。

区别可大致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内容的重要程度不同。

公告是用来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涉及内容多是国家大事或省市级的行政大事,或者履行法律规定必须遵循的程序。小的局

部性事项和非法定的事项,不能采用公告的形式公布。

通告是用来发布在一定范围内需要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的,它所涉及的事项一般没有公告那么重大。

2,对发文机关的限制性有较大不同。

公告是一种高级别的文体,只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或法定事项时,才能由高级别的行政部门发布,这一点前面介绍公告的特点时已有阐述。

而通告是一种高级机关和基层单位都可使用的文体,不仅行政机关可以制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也可以制发。

3,发布范围有所不同。

公告是向国内外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采用的文种,它的发布范围比较大,面向全国,有时面向全世界,遍示天下,一体周知,

接受的人越多越好。

通告虽然也是面向社会发布的,但多是限定在一个特定社区范围内,而且内容也多是指向一个特定的人群,要求这一社区的某一类特定人群遵守或周知。所以通告的定义中特意强调了“在一定范围内

公布”。

4,发布的方式不同。

公告多数是在报刊上刊登,一般不用红头文件的方式下发,也不能印成布告的形式公开张贴。

而通告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刊登,也可以用红头文件的形式下

发,还可以公开张贴。

通告范文

今春以来,在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县林业生态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有效巩固造林成果,严厉打击各种毁坏树木的违法行为,维护全县林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新区要高度重视林木管护工作,把护林工作列进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护林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护林责任。

二、林业、公安等部分要加强护林巡逻,对毁坏或纵容他人毁

坏林木、盗伐滥伐林木以及殴打护林职员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快、

从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森林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砂、采土和其他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采伐、毁坏树木,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教育部分要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保护树木”倡议活动,

对学生进行护林教育,增强爱林、护林意识,自觉维护林木。

五、各乡(镇)、新区要加强巡逻和检查,及时制止在林地、林带内或树木四周堆放和焚烧秸秆、柴草的行为。

六、林业部分、各乡(镇)和新区要加强森林病虫害的猜测、预告工作,并及时进行防治。

七、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切实增强护林意识,积极检举揭发各种破坏林业生产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者给予奖励,对知情不报、有意隐瞒包庇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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