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条款修订明细对照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9 修订版条款修订明细对照表

原版全文2019 最新修订版全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7 号第 2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

经 2009 年 3 月 2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19 年 6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月 24 日应急管理部第 20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部长王玉普

二○○九年四月一日2019年7月 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已经 2016 年 4 月 15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第1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 6月 3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预案管理办法》 ( 国办发〔 2013〕 101 号 )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制定本办法。

理办法》(国办发〔 2013〕101 号),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

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

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

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则。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作。

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

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

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

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

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

有具体的落实措施;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

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

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

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

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

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

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

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

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

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

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

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

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

程。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

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

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

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

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

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

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

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

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

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

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

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

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

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

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

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

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

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

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

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

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

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

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

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

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

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

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

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公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

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

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

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

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

(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

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

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

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

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

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

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

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

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

理部

门。

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

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应

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

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

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应急

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

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

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

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

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

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

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

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

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

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

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

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

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

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

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

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

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

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

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

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

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

当及时修订并归档: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

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

题需要修订的;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

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

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

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

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

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

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

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

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

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

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

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

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安全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

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

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

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

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款:

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

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证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

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

备的。

备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

备的。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

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应急管

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理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

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第四十八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行。

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

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

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