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工程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应按本规定办理项目报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的定义为:

(—)土木建筑工程:是指房屋、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粱、隧道、堤坝、电站、码头、机场、运动场、园林等建筑工程。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是指住宅、厂房、剧院、仓库、办公楼、旅馆、商店、学校、医院等建筑工程。

(二)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置程:是指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供热、空调等管线系统,工业及民用设备的安装工程。

(三)装饰:是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或内部进行装饰的工程。

(四)装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或使用功能进行维护和修复的工程。

第四条陕西省建设厅是本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报建工作。各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管理的原则负责分管建没工程报建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二)对报建工程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供报建信息;

(三)查处对工程项目隐瞒不报等违章行为;

第五条省、地(市)、县(区)处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报建管理的分工为:

(一)中央驻陕及省属有关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由省建设厅受理;

(二)地(市)所属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及在地(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由地(市)建委(建设局)受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报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工程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六)计划开、竣工日期;

(七)发包方式;

(八)工程筹建情况。

第七条报建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按第五条管理分工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一式四份)。报受理单位核准;

(三)报建核准后,由建设单位或报建受理单位分别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及要办理其他建设手续,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报建,符合规定的应在三日内办结。

第九条各有关管理部门对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各级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不得审批工程招标投标;各施工、监理、代理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受理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

第十条凡违犯本规定,不办理报建的建设单位,一经查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书面报告原因,补办报建手续,并根据其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对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而办理手续、承接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违章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陕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