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134号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2017年9月25日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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