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东公司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 股东出资制度——第八章 股东与股权)【圣才出品】

赵旭东《公司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 股东出资制度——第八章 股东与股权)【圣才出品】

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

7.1 复习笔记

一、股东出资概述

1.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

(1)股东出资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紧密相连,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

(2)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同时也就是股东出资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2.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

股东出资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而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达到法定公司最低资本额,又是公司取得独立法人人格并承担独立责任的必要条件。

3.股东出资与股权

出资既是股东的义务,也是其取得股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4.股东出资义务

(1)按行为方式不同

①完全不履行

a.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

b.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

c.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

d.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

②未完全履行

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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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适当履行

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2)按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

①公司成立前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

②公司成立后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解散,严重者也可能导致公司被撤销。

5.股东出资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

①追缴出资

即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②催告失权

是指公司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③损害赔偿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资本充实责任

①认购担保责任

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的,如果其发行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取消的,则应由发起人共同认购。

②缴纳担保责任

即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非现金出资标的,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连带缴纳非现金出资的财产价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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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差额填补责任

公司成立时,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应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

(3)股东出资责任的内容

①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

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②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

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③违约赔偿责任

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④出资连带责任

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4)对股东出资责任的分析

①有限公司的出资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责任

两种公司的出资责任基本相同,虽然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发起人之间出资的连带补缴责任,而对有限公司未明文规定,但法理上应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一规定也应适用于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之间。

②公司设立中的出资责任与公司成立后的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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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出资责任的规定是从公司设立过程和公司成立后两个阶段加以规定的,其针对的未履行出资行为都发生在设立过程中或是属于设立过程中承诺的出资义务。

③发起人的出资责任与一般股东的出资责任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责任,公司法只是规定了发起人的责任,而未规定一般股东的责任,法理上认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股东的责任与发起人的责任应有所不同。

④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与对股东的出资责任

股东对股东的出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在学理上既有违约责任的解释,也有侵权责任的解释。

⑤货币出资的责任与非货币出资的责任

公司法将货币出资的责任和非货币出资的责任分别规定,并特别规定了非货币出资价值显著不足时的差额补足责任,但对有限公司未规定公司成立后的货币出资责任

⑥出资缴纳责任与违约赔偿责任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首先的责任是出资缴纳责任,即在不能继续履行时,应采取变更出资形式、承担赔偿责任等违约救济方式。

⑦分别出资责任与连带出资责任

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股东的出资责任应是分别出资责任,即各股东只就自己未出资的部分承担出资责任。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时,股东才应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二、股东出资的形式

1.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性

在股东出资制度上,公司法实行的是出资形式法定主义。

2.法定股东出资形式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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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用货币估价

即具有价值上的确定性,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但应具有财产价值,而且这种价值能够具体确定或评估作价。

(2)可以依法转让

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仅可以由公司股东交付与公司,作为公司经营所用,而且在公司对外清偿债务时,可以有效地从公司移转给公司的债权人,并由债权人予以有效的财产利用。

3.公司法列举的股东出资形式

(1)货币出资

①货币出资是法律关系最为简单、当事人间最少发生争议和纠纷的出资形式。

②能否以借贷资金作为公司注册资本

a.以公司为借款人对外借贷,并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此种方式不被允许。

b.以股东为借款人对外借贷,并由股东承担还款责任,此种方式并不形成公司负债,可以被采用。

(2)实物出资

①用于出资的实物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

②出资的实物可以是为公司经营所需,也可以与公司的经营使用无关。

(3)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包括工业产权出资和著作权出资。

(4)土地使用权出资

①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

②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③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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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4.其他股东出资形式

(1)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即股东以其对另一公司享有的股权投入公司,并由公司作为股东取得和行使对另一公司的股权,这种出资本质上属于股权的转让,是将股东对另一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

(2)债权出资

债权出资,即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投入公司,并由公司取代股东作为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债权出资本质上属于债权让与或称债权转让,是将对第三人的债权从股东转让给公司。

(3)非专利技术出资

非专利技术,是指尚未公开和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

(4)整体资产出资

整体资产出资,即将企业的全部财产转移给公司作为股东的出资。

三、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

1.出资的价值评估

(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的比例结构

(1)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