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建建〔1994〕482号,1994年8月13日)

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第四条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