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煤矿矿山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及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非煤矿矿山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及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88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区域内从事非煤矿矿山企业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单位和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境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对外发包井巷工程、井下采掘作业、尾矿库施工、井下采空区处理等工程和石油天然气企业在发包石油测井、录井、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油建、储运等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对外发包井巷工程、井下采掘作业、尾矿库施工、井下采空区处理等工程和石油天然气企业发包石油测井、录井、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油建、储运等工程项目,必须首先由工程项目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依法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的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业务许可和证件

的时效性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2、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其相关业务范围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的内容一致;

3、矿山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单位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及省上的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4、井巷工程(采掘施工)服务单位和为石油天然气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外派承包管理人员,经过市(州)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专门培训,并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关于“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规定设置了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单位和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县(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并持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7、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劳动报酬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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