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官衔制度_部、局、厅、处、科等

国家级正职:

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

国家级副职:

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省部级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和副部级机关正职,各人民团体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正职。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厅局(地)正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

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正职。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厅局(地)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

,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副职,大专正职。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市属中学正职。

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政府正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

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政府正副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注*:行政级别原则上与党内职务无关,但是地方官员同时任上一级党委常委的,级别按上一级算。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