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总部,公司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通过让渡货币资金、股权、债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出资的其他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新增投资。指通过投资新设、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新增对原来无投资关系企业的投资;

(二)追加投资。指对原来已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增加投资。

— 3 —

本办法所称出资额,是指拟作为出资的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公司多个单位投资于同一家被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指各单位拟出资资产账面净值的总和。

第四条公司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运作、分级负责,并通过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控。公司总部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按制度规定对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备案和监管,统计公司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投资计划、项目审(核)批或备案申请。各级单位负责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对股权投资进行决策、实施、运营和管理,并对所属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的财务部门是股权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产业单位的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产业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境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国际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章股权投资的原则和方向

第五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投资资格;

(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 4 —

(三)必须符合公司战略目标、主营业务方向和本单位发展需要;

(四)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五)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

(六)不得直接或间接新增公司产权级次第五级(以公司总部为第一级)及以下投资(不含特殊目的公司);

(七)新增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原则上应达到控股;

(八)追加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应降低;

(九)不得以获取溢价收益为目的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除外;公司所属金融机构按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政策执行)。

第六条公司股权投资须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方向,具体按照国资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确定的投资方向,结合电网发展需要,统筹合理安排股权投资,集中精力和资源做优做强主业。

第三章股权投资的决策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各级单位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按以下规定进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