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1、术语和定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向县(市)以下(不含县城城区)的乡镇、村庄、学校、农场、林场等居民及分散住户供水的工程,主要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又称农村供水工程或村镇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两类。

集中供水率:某区域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与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供水人口占该区域农村供水总人口的比例。供水人口指某区域农村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取高值,下同。

自来水普及率:某区域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供水到户(含小区或院子,下同)的农村人口占农村供水总人口的比例。

水质达标率:分为水样水质达标率与水样覆盖人口水质达标率两种。水样水质达标率是指水样的所有检测水质指标符合GB5749要求的样本数占总样本数的比例。水质覆盖人口水质达标率是指水样的所有检测水质指标符合GB5749要求的样本对应工程供水人口数占总样本对应工程供水总人口数的比例。

供水保证率:农村居民取得充足安全饮用水的可靠程度。

2、基本规定

2.1农村饮水安全,指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

2.2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4项。

2.3农村饮水安全评价4项指标全部达标才能评价为安全;4项指标中全部基本达标或基本达标以上才能评价为基本安全,只要有1项未达标或未基本达标,就不能评价为安全或基本安全,农村饮水安全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见附录A。

2.4对未实现基本达标要求的评价指标,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促指导供水单位采取适宜措施,限期达标。

2.5农村供水工程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2.6供水单位应综合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等方式,不断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2.7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应连续供水,供水入户,水量充足,水质达标;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宜连续供水,供水入户,水量充足,水质达标或基本达标。

3、指标评价

3.1 水量评价

3.1.1评价内容

水量,包括居民生活饮用水量、散养畜禽用水量、家庭小作坊生产用水量以及居民点公共用水量等,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二、三产业及牧区牲畜用水量。

3.1.2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于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mm且年人均水资源量不低于1000m3的地区,水量不低于60L/(人*d)为达标,不低于35L/(人*d)为基本达标;对于年均降水量不足800mm或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0m3的地区,水量不低于40L/(人*d)为达标,不低于20L/(人*d)为基本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