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报建详解

工程报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的报建管理,科学高效的开展报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制度,结合基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基建办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报建。

第三章工程报建内容

第三条报建内容包括:

(一)土地证办理 (二)立项备案 (三)选址意见和规划证办理(四) 招投标备案 (五)施工许可证办理 (六)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七)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及验收、人防审查及验收、环境影响批复及验收、室内环境检测、开竣工测绘、防雷审查及验收、白蚁防治、档案归档合格证、房产测绘、房产证公示的办理 (八)房产证办理

第四章工程报建费用缴纳办法

第四条报建过程中涉及需要缴纳费用的,可按皖政办【2002】33号文件《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减免政策,由报建员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在皖政办【2002】33号文件中未明确的收费项目,由报建员和基建办负责人共同向相关部门争取申请减免。具体缴纳情况见附表1。

第五章工程报建流程和报建材料

第五条工程报建流程见附表2。

第六条工程报建材料见附表3。

第六章工程报建要求

第七条涉及由第三方单位进行检测、评估、测绘等工作,若相关主管部门指定或授权专业单位从事检测工作且物价主管部门有明确定价,在设有优惠照顾的前提下,则不属于市场行为,可直接联系指定单位实施;若相关主管部门没有指定或授权专业单位从事检测工作,则属于市场行为,必须按基建办《招投标管理规定》和《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基建办报建员必须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政府相关文件,尤

息沟通通畅。

第九条工程报建要做到及时、合理,严格按照报建程序执行。基建办报建人员必须按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并及时报送。在报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基建办报建人员要积极主动解决并及时向基建办负责人汇报,以推进工作进度。

第十条在报建过程中,参与报建的人员要维护基建办利益,维护公司利益,否则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基建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工程报建费用减免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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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报建材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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